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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生态法治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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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之青藏高原依然是中国以至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生态环境质量良好的地方之一,被誉为“世界上最后一片净土。”广大法律、法学工作者要积极行动起来,不断推进青藏高原生态法治建设,努力为维系青藏高原良好的生态环境而贡献力量

□董开军

青藏高原是独一无二的,青藏高原的生态地位是无与伦比的。研究青藏高原生态法治问题,显然是必要的。

青藏高原生态法治问题日益凸显

曾几何时,我们面对自然往往自以为是,把自己当成万能的权威。在工业时代,人们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其基本主张是:人由于是一种自觉目的性的最高级存在物,因而人的一切都是合理的,人可以为满足自己的任何需要而毁坏或灭绝任何自然物。只有人才具有内在的价值,其他自然物只有在它们能满足人的兴趣或利益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长期以来,人们罔顾自然界的内在因果必然性,无节制地进行开发、经营;肆无忌惮地进行索取、破坏;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以满足自身无限增长的需求。结果导致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生态危机屡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生态灾难、生态难民。恩格斯早就警告过: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大自然的报复性和不可侵犯性,已经以毫不留情、令人触目惊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显现出来。我们正在吞食我们自己种下的恶因所结出的苦果。

雄居亚洲大陆中部的青藏高原,对于人类具有万分重要的特殊意义。然而作为自然存在物,青藏高原同样深受人类中心主义思潮的冲击,同样成为人满足自身愿望的对象。如此一来,青藏高原的生态就同样逃脱不了失调、退化乃至恶化的厄运。实际上,这个“世界屋脊”的生态问题业已比较突出了。冰川后退,雪线上升,湖泊减少,水位下降,草场沙化,物种濒危等一系列生态恶化现象陆续出现,在有些地方已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

诚然,青藏高原生态环境问题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这其中,既有自然变迁改变生态要素特征而带来的问题,也有人类开发利用活动而引发或加剧的问题。我们不能笼统地把生态问题都归罪到人类头上;但必须承认,人类行为的消极作用是其中的重要因素,而且越来越明显、越来越直接。

之所以说青藏高原具有万分重要的特殊意义、无与伦比的特殊价值,首当其冲地在于其特殊的生态地位。青藏高原平均海拔4000米,总面积290万平方公里,雄奇高峻,广袤辽远。青藏高原被誉为“第三极”,即除了南极和北极之外的又一极,足见其在地球所处的崇高的生态地位。

对青藏高原的生态地位或生态意义,通常要沿着两个角度来认识:一方面从现实可能性看,青藏高原本身具有巨大而不可替代的特别重要的生态功能,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它是我国乃至全球生态的一个制高点,是重要的生态屏障,素有“生态源”、“气候源”之称。另一方面从客观必要性看,青藏高原生态敏感而脆弱,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青藏高原的生态系统抵御外界干扰、损害的能力低,自身修复、恢复的能力不强,经不起破坏,一旦出现退化就更不易逆转。因此,对它的这种生态环境上的脆弱性特点,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觉。

青藏高原东连云贵高原和四川盆地,西达帕米尔高原,北接内陆沙漠,南眺印度大平原。其总面积290万平方公里,在我国境内250万平方公里,青藏高原主体(总面积的86.2%)在我国,因此我们更有义务来保护它的自然环境,维护它的生态安全。应该看到,自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特别注重和强调了对广袤的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西部大开发十多年来,青藏高原地区在经济发展、民生提高、社会进步的同时,重视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并已显现出较好的效果。

随着一系列政策形成及其强力推进,生态环境有了不少改善,诸如一些遭受损坏的地方的生态开始出现恢复的迹象;有的地方生态恶化的趋势有所缓解或正在得到遏制等。但是,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一定要始终绷紧生态环境这根弦。因为迄今为止我们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还是初步的、局部的,对青藏高原生态的整体性、根本性的维护问题还差得很多很多。

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日益深入,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治经验,对青藏高原生态的维护,已不能仅停留在政策调控层面了,也不能仅靠行政手段的作用,而必须自觉并充分地运用法治的力量、法治的办法来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保驾护航。由此,就引申出来了青藏高原生态法治问题。

应当看到,我国学界开始关注青藏高原的生态保护问题,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最早主要是从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来考量的,并陆续形成了一批学术成果。法律是对现实生活的概括和升华,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故从法律角度观察青藏高原生态问题,或者说法学者对青藏高原生态问题的关注要晚些。高原藏族具有丰富的生态环保习惯,往往体现为各类自然禁忌,包括对神山的禁忌、对神湖的禁忌、对土地的禁忌、对鸟类兽类的禁忌、对家畜的禁忌等。习惯法作为青藏高原生态法律规范的重要渊源之一,极具价值。由此之故,从法律、法学意义上来考察青藏高原生态法治问题,一开始多着眼于习惯法规范。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深受关照并成为时代热点话题。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以来,对西部地区包括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关切度、支持度有了明显的提升。从实际行动看,近年来已开始从宏观理论分析向微观制度设计落实。制度其实就是法律的具体化,也可称之为法律的载体或表现形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建设生态文明对法律、法学提出了深刻而全新的挑战。正如有学者指出:传统的法律体系是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产物,生态文明是没有立足之地的,甚至压根儿就没有其一丝踪影。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生态环保的现实问题需要法律来调控;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生态环保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学工作者来探究。这两方面的动因,引发了对青藏高原生态法治的研究热潮。青藏高原生态法治问题,正是我们要进行研究的对象。

对青藏高原法治问题的有益探索

本着这一基本动机,本书围绕与青藏高原生态法治密切相关的十二个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首先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现状及其保护情况进行了介绍;接着评述了青藏高原生态法治问题研究成果;

随后是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的评价,其中结合青、藏、甘等立法实践进行了实证性研究;在此基础上,专门论述了青藏高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并提出青藏高原生态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突出阐发了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联系调研实际,论证了生态保护与高原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关联问题;以冬虫夏草为例,考察了青藏高原自然资源保护与少数民族经济权问题;立足三江源生态移民的实情,揭示并且阐述了生态移民的权利保障问题;分析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有关的建议;对生态补偿机制法制化问题展开了研究,集中探讨厘清了三江源生态补偿的系列问题;集中叙述了青藏高原地区习惯法及其对生态法治的意义所在;

最后则以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区为例,对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透过这些相对独立而又彼此关联的诸多问题的若干研究,青藏高原生态法治的大模样就被勾勒出来。从其大模样看,本书所涉问题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其一,广泛性。青藏高原生态法治涵盖面相当广泛,举凡与青藏高原有关的法治问题,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均已有所涉及。除了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也囊括不少的政策层面的规范和规制。仅就立法而言,既有中央层面的若干上位法,更多的是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章,尚可见基层政府的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等。行政执法部门众多但有分散、重复执法之弊端。司法加入生态保护亦有实例,但作用发挥不够。诸如此类,都可列于青藏高原生态法治范畴而研释;

其二,交叉性。青藏高原生态法治属于多学科交叉研究的地带,具有边缘性。虽然立足于法学角度、法治旨趣,但不免要涉及生态、经济、民族、社会等领域,而且需要大量的非法学的知识、非法学的背景来铺垫和支撑。也就是说,青藏高原生态法治问题单靠法学难以深入展开研究,而必须借助于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乃至思想启示。其他学科的研究也时常上升到法律层面。因此,这里就呈现不同学科交叉的情形。看起来,对问题的研究显得法律思维不够,法学味道不浓,实则属受其交叉性影响使然。

我们应当知道,自然对于人类而言是不可缺少的。正确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关键在于人类的立足点要高,不仅站在自己物类的立场上,而且站在大自然总体的立场上。现今之青藏高原依然是中国以至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生态环境质量良好的地方之一,被誉为“世界上最后一片净土。”广大法律、法学工作者要积极行动起来,不断推进青藏高原生态法治建设,努力为维系青藏高原良好的生态环境而贡献力量。

爱自然,爱万物,就是爱自己。

现在,我们还来得及!

(此文为《青藏高原生态法治问题研究》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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