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错人”被判无效
山东新闻网-山东商报
借债还钱是常理,但钱要还给谁,却不是个随随便便的事儿。日前,槐荫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市民张大妈持借条讨债,借钱者称钱已经还给其儿媳了,早就和张大妈儿子分居一年多的儿媳收了这笔钱却另有说辞。那么这笔“糊涂债”到底咋算呢?咱一起看看法官是咋判决的。记者 李世武
收到还是没收到?
50万还款陷入谜团
据了解,家住济南槐荫区的张大妈经过儿媳小芳介绍认识了做生意的刘强。2010年秋天,刘强因做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向张大妈借款1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刘强借款后,先后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还给张大妈80万元,尚欠50万元未还。当张大妈向刘强再次催要剩余50万借款时,刘强告知张大妈“剩余的50万,我早就已经全部还给你儿媳小芳了,我不欠你的钱了。”经过多次索要不成,2011年9月24日,张大妈持借条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起诉,要求刘强偿还剩余的50万借款。
庭审中,张大妈和刘强对借条的真伪与数额没有丝毫分歧,但刘强坚持说,他已经将50万元借款全部于2011年9月24日还给了其儿媳小芳。同时出具了其儿媳提供的50万元“收到条”,证明自己已经还款。
儿媳出庭作证钱已还
婆婆声称不知情
庭审中,双方围绕50万借款是否归还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刘强坚持说,这50万余款早已经给了张大妈的儿媳小芳了。都是一家人,给了儿媳妇也是还了。至于她们婆媳关系问题是她们的事情,与本案无关。但他在法庭上承认,在还给小芳50万时,他没有同张大妈联系过,也没有把欠条要回。
张大妈说,收条没有写明收到谁的钱,而且自己也没有委托儿媳向刘强索要借款。并且儿媳现早就与儿子感情不和,已分居一年多,所以对这笔款项来往毫不知情。
该案的关键人物小芳这时也说话了:“刘强借我婆婆50万,我又拿了刘强50万。我和我婆婆是一家人。你们说,这都是一家人的钱,哪还有什么还不还的啊?”
三个人各执一词,听上去也都各有道理。可这钱到底算还了还是没还呢?这事,还是得听听法官怎么说。
法院判定
债务依然存在
主审此案件的,是槐荫法院法官张善芳。张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到我国民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刘强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张大妈是被代理人,张大妈的儿媳妇小芳是“表见代理”人,因此自己不承担剩余50万元的欠款。
被告刘强的主张是否在本案中成立呢?张善芳法官说,落实到本案来看,儿媳妇小芳和原告的儿子虽然未办理离婚手续,早已分居一年多,婆婆更没有委托儿媳向刘强索要借款,张大妈和其儿媳妇小芳之间没有代理关系;刘强在付款时没有告诉张大妈,便将50万现金付于他人,虽然不能说有什么恶意,但起码疏忽大意且有违交易习惯和常理,因此被告刘强的主张在本案中不能成立。
据此,日前,槐荫区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强欠原告张大妈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被告主动与主审法官张善芳联系,承诺尽快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
(本文当事人全为化名)
》新闻延伸 》
究竟啥叫
“表见代理”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呢?张善芳法官解释称:“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也就是说由于被代理人的疏漏或者过错,造成的善意第三人误认为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的情形出现时,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表见代理”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张法官说,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原告张大妈与被告刘强之间,张大妈向刘强出借款项,刘强也应将款还给张大妈,除非有原告明确的授权或征得原告同意,否则即使是出借人的亲属也无权代理出借人作出意思表示。这也是本案最大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