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票过购物当月就不能开发票?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 钱朱建 报道
“超市竟然规定了开发票期限。”昨天,读者陈海致电本报114热线反映,他春节期间在卜蜂莲花超市购买了400多元物品,当天没开发票,昨天他拿着收银条到该超市开发票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公司规定开增值税发票不能超过7天,普通发票必须在当月内开,不能跨月。 ”
如今,许多商场对开发票均设一个月的时限。律师认为商家此举不仅侵犯消费者权益,还有逃税之嫌。
投诉:小票过期商家拒开发票
今年春节,陈海到位于杨高北路巨峰路附近的卜蜂莲花超市杨高北路店购物,结账后收银条显示总消费金额为421元。当天,超市内顾客很多,开发票需要排队,陈海便带着收银条离开了。 “我在超市内没看到任何提示说发票只能当月开。 ”
昨天,陈海再次去这家卜蜂莲花超市,当他拿出那张春节期间消费的收银条开发票时却被拒绝了。开票处的工作人员说,已超过了1个月的期限,按规定不能开具发票。更让陈海气愤的是,他拨打卜蜂莲花客服电话51351111投诉时,对方竟称服务台和收银单上都有开票的注意事项提示,商家已经尽到了事先说明和提醒的义务。但陈海说,他的收银条上根本没有这项内容,超市进出口也没有显著的提示信息。
昨天,记者致电卜蜂莲花客服电话。工号039的工作人员表示,超市有规定,消费者凭收银条在7天内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在当月内可以开普通发票,超过上述期限就不能开发票。该工作人员强调,这些提醒在超市服务台和部分超市的收银条上都有醒目的提示。 “可能因为杨高北路店收银系统的问题,收银条上没有提示,但店内服务台肯定有提示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陈海的确曾多次打电话到客服来投诉,他们也曾再三解释这是公司规定,但客户不理解,他们也没有办法。
调查:开票设限已成普遍现象
昨晚,在位于高科西路上的沃尔玛山姆会员店,记者来到服务台并拿出两张收银条要求开发票,其中一张收银条是当天消费的,另一张则是2月5日消费的。“这张是2月份的,不能开发票。 ”眼尖的工作人员接过收银条后就发现了问题。 “为什么不能开呢?”面对记者的追问,工作人员只说超过1个月就不能开发票,这是公司的规定。在记者强烈要求下,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将两张收银条的金额开在一起。随后,该工作人员开了一张手写的日用品发票,并在两张收银条上写上“开”字。
在巴黎春天百货成山店,服务台的工作人员表示,凭销售单开发票的时限也是1个月,过期就不能再开发票。此外,该商场还规定,使用各类消费卡结账的,不能开具发票。对于为何这样规定,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是公司的规章制度。
不少消费者都曾碰到开票设限的问题,一些大超市、卖场、大型商场都有类似规定,开票期限大多为一个月。在不少商场的开票处会立一块“开票须知”牌子,写有“您可以凭收银小票于购物一个月内开具发票”。开票处工作人员称,如果不限定开发票的时间,会增加商场的工作量,财务操作上会较麻烦。
律师:限时违法有逃税嫌疑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罗洁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部分超市为了自身管理便利而设置一些规定限定开发票的时间,这是商家单方面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罗洁说,尽管商家号称在服务台等处有醒目的提示,可以作为免责条款,但该免责条款是违反其开票的法定义务这个前提作出的,因此也是无效的,消费者如果起诉商家,商家一定会败诉。
“事实上,极少有人会为开票这点小事去起诉商家,开票设限这个规定也就长期延续了下来。 ”罗洁律师分析,商家之所以给开票时间设限,一方面是方便其财务管理,但同时也有逃税的嫌疑。
一家中型超市的经理孙先生解释,“超市以不开发票来逃税”的怀疑是不存在的,超市内部设有电脑联网系统,税收是依据电脑记录的本月销售额来申报的,与发票不挂钩。超市月月结账,并每月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若消费者拿着几个月前的购物小票来开发票,超市无法预计发票的量。超市制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方便会计结算和及时缴税。
今天上午,记者拨打了12366上海财税热线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商家限定时间开票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可以向所在区县的税务部门投诉。对于顾客使用消费卡消费,该工作人员表示商家按规定也应该开发票。但实际操作中,商家认为出售消费卡时已经缴税,顾客用消费卡买单时如果再开发票,自己就等于缴了两次税,因此拒绝开票。对这种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的确是操作难点,并无明文规定。
另据罗洁律师介绍,市消保委正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不公平消费格式条款,即俗称的“霸王条款”。消费者碰到以超过时间限定,拒开发票的商家可以向市消保委反映。
提醒:收银条不可随手一扔
“不少人买电器等大件商品时,习惯去开一张发票;但对几元、几十元的小件,往往将收银条塞进袋子拎着就走了。 ”罗洁律师说,一般人对发票会比较重视,保管得较好,但收银条往往随手就扔掉了。一旦小件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找不到收银条就没有了维权的凭证。
此外,很多消费者认为发票和收银条的效力是一样的,没有必要去特意排队开发票。但在罗洁律师看来,如果纠纷涉及到第三方,正式发票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顾客在某家店买的食品有问题,但这家店已经关门了,消费者必然要找生产厂家,消费者如何证明自己的购买行为呢? ”罗洁律师说,如果消费者手里只有收银条,生产厂家可能会怀疑收银条是捡来的,但如果手里有正式的发票,发票上写明了抬头和品名,生产厂家就无法辩驳了。罗洁律师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养成开发票的习惯,这样一旦碰到问题,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