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饮料浓浆一歌厅被罚2000元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获悉,密云县某歌厅因使用过期饮料浓浆,被罚款2000元。
饮料浓浆是制作饮品的食品原材料,经过稀释等工艺处理后便可直接饮用,现已广泛应用于歌厅等各类公共场所。密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四队于3月6日对辖区内某歌厅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歌厅制作饮品的两种饮料浓浆均已过期,其中新的宝食品(佛山)有限公司生产的饮料浓浆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保质期12个月;苏州美林农林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太湖美林乌梅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0年5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
密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表示,上述两种饮料浓浆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上写得清清楚楚,至检查发现之日已经过期多时。故此,歌厅老板隋某对这一违法事实未做任何陈述,更无申请听证或复议等意向,一再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不过,当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问及其过期饮料浓浆用掉部分有多少违法所得时,隋某则称其配制的饮品全部属于赠送客人饮用,无任何违法所得。对此,执法四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该歌厅过期饮品无直接经营所得,但其是歌厅整体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仍然属于食品经营行为,必须依法予以适度处罚。
经过合议,密云县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对该歌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歌厅饮料浓浆过期一事依法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没收新的宝饮料浓浆2瓶、太湖美林乌梅汁1.5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