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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家长委员会需要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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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出台《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力主推动中小学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3月14日《京华时报》)

家长委员会不是新闻,近些年来,很多学校相继成立了家长委员会。可从“现代学校制度”的角度说,家长委员会又仍然是新鲜事务。不少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或流于走形式,或成“拼爹会”,或家长权利无处施展,总之,远未达到民主治校的局面。

家长委员会之所以徒具虚名,是因为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程序规范。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本在于集纳学生和家长的利益诉求,并代为向校方转达,与之展开对话。其所参与的学校事务,并非教学内容,而是一些教学规划、教育行政、决策一类的事务。这就需要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并以民主治校的形式体现。但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组建程序,家委会功能往往难以发挥。行政化管理之下,学校的自主权本身就有限,缺乏民主自治的土壤,家长委员会的功用更难发挥。而且,在择校不自由的前提下,家长本身缺乏用脚投票的决定性影响,校方也就缺乏主动对每一位家长负责的原动力。

在欧美一些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等地区,中小学本身就是以理事会的模式来治理。由于这种模式包含了多元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之间能够互相制衡,就有对话的局面,更有共治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家长委员会无非是理事会的利益方之一,可以代表家长群体的利益。

虽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推动学校实现管办分离、政校分开,但如果学校本身没有形成明确的自治身份,家长委员会的组建就很难独立自主。因此,笔者建议为家委会的组建提供政策依据,以统一、规范家委会的组建程序,或也可仿照《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规范,直接启动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家长委员会的组建。

肖畅(湖北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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