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停车计费标准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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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有车一族有时候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停车1小时多了三四分钟,收费员就要按2小时收费。3月15日起,这种做法行不通了。市发改委昨天发出《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通知》还明确,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有:城市道路停车服务;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等。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从去年4月1日起,我市鹿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分三个区域收费,一级区域为2元/半小时,最高20元/天;二级区域1.5元/半小时,最高15元/天;三级区域1元/半小时,最高10元/天。刘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