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进刑诉法 贪官死亡 赃款也将依法追缴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昨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增加规定特别程序等。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对此次审议稿新增亮点进行了解读。
●七大变化
变化1
逮捕后24小时内
须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解读
除无法通知外 都应让家属知晓
樊崇义教授说,此次审议稿的亮点之一就是:在“强制措施”这个环节中明确规定,逮捕后,除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况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24小时之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里所谓“无法通知”是指犯罪嫌疑人不告知姓名、不告知住址的情况。
变化2
拘留后24小时内
应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解读
拘留措施中 通知家属范围扩大
此次将“等严重犯罪”删除,明确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这两种情况外,都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樊崇义教授认为,此次审议稿吸收了前两轮征求群众的意见,作这样的重大改革,能体现我们的诉讼政策更具人性化,也更加透明。
变化3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进刑诉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解读
历史突破 保障人权进“小宪法”
樊崇义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进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总则当中,把它作为刑事诉讼法总的工作和基本的任务在法典中明确规定下来。这不但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期待的,也是专家们长期期待的。这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最大进步,具有历史性的突破。
变化4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律师可查阅材料
关于律师阅卷,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解读
律师阅卷难有望解决
樊崇义说,去年12月人大审议稿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意味着律师基本可以查阅所有的材料。
变化5
设置证人
强制出庭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置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解读
“强制出庭”破解“证人出庭难”
在分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时,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
此次修改就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变化6
贪官外逃
面临“人财两空”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解读
程序设置有利于严惩腐败犯罪
陈卫东指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变化7
未成年人犯罪
记录有望“封存”
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附条件不起诉。
○解读
有利人生成长 可附条件不起诉
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同时,修正案草案也为司法机关今后办案留下了余地。草案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修正揭秘
16年后 刑诉法再次大修
刑诉法被称为“宪法适用法”或“动态的宪法”,这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修改。
草案亮相
两次审议 官方版本数易其稿
2009年初,全国人大法工委着手刑诉法修改方面的研究起草工作,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意见,并反复与中央政法委等研究,形成修正案草案稿。
该稿于2011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亮相。经过初次审议后,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12月,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今年1月11日,人大法工委又将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阅读讨论。经过讨论后,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的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版本。
大修原因
公检法“打架” 三家出台解释上千条
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对刑事诉讼法提出了300多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400多条司法解释,公安部也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300多条司法解释,将三个部门的司法解释加在一起居然有1000多条!
原法总共才225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就有原法的将近5倍之多。并且,这三部门的司法解释相互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不得不亲自出面,召集公、检、法等中央六部委,在大连召开一个协调会议,并出台了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48条。
修改进程
意见分歧 修法跨越两届人大
2002年十届全国人大提出,刑事诉讼法已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
刑诉法第二次修改的“专家建议稿”是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徐静村主笔起草完成。
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曾表示,会议上,不少问题意见分歧比较大,立法部门感到拍板难度大,加之十七大召开在即,全国人大法工委于是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向后推延到十一届人大完成。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九次专题汇报会披露,刑诉法将再修改。
法律基础
《宪法》开道 保障人权进入刑诉法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智伦接受采访时表示,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态》白皮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均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2007年,党的十七大修改党章时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2004年,“保障人权”再次取得重大突破,我国在修改《宪法》时,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随后,各方在出台文件时,不断强化人权问题。
本组稿件综合法制晚报、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