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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就第十二届代表选举进行说明(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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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以下为关于港澳地区人大代表选举办法的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李建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李建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13年3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需选举产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李建国:这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进行选举。做好这次选举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泛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李建国: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最大特点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需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重新进行分配,以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李建国:为此,我们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重点就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以及需要把握的若干问题作了深入论证,并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李建国:在此基础上,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委员长会议拟订了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于2011年12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现就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李建国: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代表名额

李建国: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李建国:根据这一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以按人口数分配为主,代表名额中的大多数应根据人口数分配。选举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根据这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三部分构成:

李建国:一是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在不超过3000人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乡人口数。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和2010年年底公安部公布的户籍人口数加权平均,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李建国:二是地区基本名额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一个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总计248名。

李建国:三是其他应选名额数。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需要留出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另行分配,以保证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区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李建国: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少数民族、归侨应选代表名额

李建国: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与十一届相同。为此,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李建国: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与十一届相同。为此,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名。”

李建国:为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在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各少数民族人口合计占全国总人口数8.49 %,变化不大。

李建国:为此,决定(草案)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与十一届相同。各少数民族应分配的具体名额数,在本决定(草案)通过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另行规定。除上述分配给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外,各少数民族还可以在各选举单位的选举中,依法按程序被提名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

李建国: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在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归侨代表名额为35名。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

李建国:三、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结构

李建国: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李建国:根据这一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全国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李建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各选举单位在选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选举工作,保证妇女代表的比例高于上届。

李建国:四、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间

李建国: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

李建国: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各选举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有一定履职能力的人选,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

李建国:决定(草案)经本次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对代表名额进行具体分配。

李建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李建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李建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13年3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需选举产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分别在香港、澳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李建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因此,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需制定香港、澳门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李建国: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并于2011年10月在深圳、珠海分别召开座谈会,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这两个选举办法(草案), 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李建国: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制定选举办法的指导思想

李建国:香港、澳门回归以来,先后举行了第九届、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根据以往的选举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12人。香港、澳门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时成立选举会议,由选举会议成员提名并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推选主席团,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李建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以往三次选举严格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选举办法所规定的程序,顺利选举产生了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在港澳社会具有代表性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往三次选举办法所确定的选举名额、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等,已经为港澳社会熟悉和接受。因此,本次制定这两个选举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保持选举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代表名额、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等总体上不作改动。

李建国:二、关于选举会议的构成

李建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成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仍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选举会议的组成方式也保持不变。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李建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200人,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和政界等各方面人士组成,于2011年12月选举产生。香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预计约1800人,而上届选举会议为1234人,人数将增加约45%。

李建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时,也成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仍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选举会议的组成方式也保持不变。

李建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200人,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和政界等各方面人士组成,于2011年12月选举产生。香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预计约1800人,而上届选举会议为1234人,人数将增加约45%。

李建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时,也成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仍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选举会议的组成方式也保持不变。

李建国:因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李建国: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包括了全部立法会议员,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都自然成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而澳门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仅包括立法会议员的部分代表,所以,草案规定选举会议的成员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澳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预计约380人,而上届选举会议共325人,人数将增加约17%。

李建国:三、关于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

李建国:香港和澳门选举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时,行政长官是选举会议成员,而且被推选为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这对于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的作用。这次成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仍然需要行政长官参加。

李建国:因此,草案规定,行政长官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同时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届时,行政长官仍可被推选为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在选举人大代表的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李建国:四、关于选举的组织工作

李建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李建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的主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第二,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派人员赴香港、澳门具体组织选举工作;第四,对在选举中发生的投诉,由选举会议主席团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选举会议主席团宣布的选举结果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李建国:选举会议主席团是选举会议的领导机构。草案规定:“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的职责主要包括:确定选举日期;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宣布选举结果;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李建国:香港上一届选举会议主席团为15人,澳门上一届选举会议主席团为9人。鉴于本次香港、澳门选举会议成员人数有较大增加,为增强主席团成员代表性,草案适当增加了主席团的人数,将香港、澳门这次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分别调整为19人和11人。

李建国:五、关于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李建国:选举会议成员有权依法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保障选举会议成员依法行使权利,草案规定,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李建国:六、关于选举程序

李建国: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1.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每名选举会议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李建国:2.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李建国:3.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李建国: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李建国:5.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李建国:6.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李建国:7.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李建国:七、关于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李建国:关于代表的辞职,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李建国:关于代表因故出缺时的补选,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及以上说明,请审议。

责任编辑:杨昆 SN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