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则没标准 积分兑换遭遇尴尬
法制网-法制日报
潘从武 王娜
逢年过节,各商家进行的商品促销活动中,“积分兑换”占据一席之地。然而,不少市民却抱怨,“积分兑换”看上去很美,其实并不能带来多少实惠。近日,记者调查了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部分商家后发现,“积分兑换”的促销活动确实让消费者遭遇尴尬。
2月12日,家住乌市幸福路某小区的陈女士讲述了她的经历。陈女士身患风湿性关节炎,需要常年吃药,便在某药店办了一张会员卡。该药店的工作人员称,购药存积分,年底可凭积分换取礼品。由于疏忽,陈女士到今年2月才到药店兑换积分,却被告知其会员卡已经过期,需更换新卡才能继续使用,旧卡中的积分也已自动归零。“积攒了1年的积分都没了。”陈女士愤愤不平地说,会员卡上没有“积分归零”的提示,办卡时药店也没有提醒她这一规则。
乌市市民夏敏告诉记者,不久前她在解放北路某商场购买了一枚黄金戒指时发现,黄金饰品的积分标准是每消费10元才能积1分,而日用百货每消费1元就可积1分。“同家商场、不同商品的积分标准为什么不一样?”夏敏很疑惑。
2月13日,记者致电新疆自治区工商局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商家的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消费者通过积分兑换得到的商品,商家应对其承担“三包”义务。如果商家拒绝履行该义务,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对于商家在固定期限将积分清零这一行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明远认为,积分的所有权归消费者所有,商家无权处理。有些商家在积分归零前,通过店堂告示、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了消费者,虽无不合理之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看,这一行为仍值得商榷。此外,康明远认为,如果商场的积分兑换规则中,没有注明积分的使用范围,消费者就可以视为全商场通用。
针对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类似条款,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新胜认为,这是商场维护自身利益的单方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