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立案司法解释今施行 不受理申请须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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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2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开始实施,在新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法院的立案工作。有专家评论,赔偿义务,机关“踢不了皮球”,这对老百姓来说就很明确,体现了程序正义。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中明确“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这实际是便于赔偿申请人请求权获得充分的程序救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分析指出,“出具凭证表明说你送的材料我已经收到了。你既然收到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院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能够使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体现了程序正义。”
《立案规定》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这次予以了统一规范。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还明确要求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还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给赔偿请求人。这就限制赔偿义务机关既不受理,也不给予其他救济方式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