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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与中国入世议定书关系不明埋下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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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维

WTO原材料案裁决,除了在逻辑上存在一定问题外,在关键问题上,即GATT第20条为何不能被援引的分析过于简单。近日,在由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召开的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研讨会上,学者普遍认为,GATT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关系始终不明,是中国在WTO未来的争端解决中面临不确定性的重大隐患。

不能把裁决解读为不公平

1月30日晚间,WTO就中国限制9种原材料出口一案再次作出裁决:维持去年7月初裁中的核心判罚内容,即确认中国对钢铁和化工产业原材料实施出口税和出口配额限额违背了国际贸易法则,必须加以改正。

对于上述裁决,欧美国家欢呼不已,将之称为“重大胜利”,并直接提出下一步期望:希望取消中国对稀土出口的限制。

有评论认为,中国在WTO遭遇的这一挫折可能成为西方挑战中国在其他自然资源出口上的限制措施的先例,其中包括对于许多现代技术至关重要的稀土金属的出口。

如何评估WTO的这一裁决?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1月31日表示,中方欢迎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支持中方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组此前的部分裁决,包括裁定起诉方专家组请求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有关规定,即专家组关于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配额招标的裁决整体无效;裁定专家组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的解读错误等。同时,对于WTO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GATT第20条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等部分裁决,中方感到遗憾。

就GATT第20条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等部分的裁决,此前有评论认为,该裁决有违WTO规则。但与会学者普遍表示,这一看法并不完全正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传丽认为,这个裁决是上诉机构秉承严格的文本主义解释方法的结果。GATT第20条允许各国采取可能会违反WTO规则的限制措施,前提是该类措施是因特定的非贸易原因而采取且以一种非歧视的方式实施。中国在涉及《入世议定书》的各种申诉中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援引第20条进行抗辩,仍取决于WTO案件如何界定。

在美国此前就中国影响美国音像制品的措施提起的申诉中,上诉机构裁定中国就其《入世议定书》中的某些承诺可以援引第20条为自己辩护。上诉机构是在对《入世议定书》第5.1条中的特定语言进行解读,从而建立起《入世议定书》与GATT的联系之后作出这一裁定的。参考第5.1条,中国有权“以与《WTO协定》相符合的方式管理贸易”,这意味着其可以采取减损WTO义务的监管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那些符合第20条列举的例外措施。

本案中的专家组则认为,“在本争端中,专家组并不是在论述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第5.1条,而是必须解释第11.3条中所存在的完全不同的语言”。专家组补充道:“与第5.1条不同,第11.3条并不含有任何提及《WTO协定》的引言。”在缺乏这样一个文本联系的情况下,专家组得出结论:其不能允许中国依据第20条提起抗辩。

对于这种严格依照文字的狭义解释方法,外交学院教授臧立认为:“不能因此就把裁决解读为不公平,这种倾向于保守主义的做法,也是为避免一旦脱离文本谈国家管理权从而打开这个口子,会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损害。”

GATT第20条不能援引分析简单

尽管不能说其错误,但在学者们看来,裁决的缺憾非常明显。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廖诗评认为,报告裁定中国出口税措施无权援引GATT1994第20条,但更具有贸易扭曲作用的出口配额措施则可以援引第20条作为抗辩,这在逻辑上有些荒谬。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立余坦陈,看到判决他感到失望,“不到两页纸就把中国给解决了,对于本案关键问题,即GATT第20条为何不能被援引的分析过于简单,未能触及问题的实质”。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冯雪薇律师和傅东辉律师也认为,上诉机构仍然没有明确厘清GATT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关系。这一问题从未被WTO机构详细阐述过。在王传丽看来,这给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未来带来了随意性,是“中国经常要被放在热锅里烤”的一个重要症结。为此,她建议,是否可以考虑以这一案件为契机,将过去所有类似案件收集整理,请求WTO机构就此问题提供一个咨询意见。

本案裁决生效后,中国永久性丧失了就出口税问题援引GATT1994第20条进行抗辩的权利,这对中国是十分不利的。但韩立余教授认为,本案裁决虽对中国不利,但中国并非在出口货物的管理上从此便无计可施,中国仍然可以通过出口配额等其他方式达到管理目的。一些学者提出,中国还应推动让所有WTO成员国都接受关于出口税的纪律,全都不再征收出口税。

适度推进出口管理体制改革

臧立提出,中国应该以本案为契机,适度推进出口管理体制改革,商务部应会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科学的出口管理政策决策程序。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盛建明认为,中国应明确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相关立场,此外,原材料案的上诉机构成员三个中的两个,分别是美国人和墨西哥人,而美国和墨西哥正是本案的原告,因此,应将上诉机构裁决透明度、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的选任和回避制度等纳入到中国修改争端解决机制的官方提案之中。

“此案又一次表明,中国应该更加熟悉和善用WTO规则,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不断改进和修正自身的规则。”中伦律师事务所蒲凌尘律师表示,中国的经贸体制这十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立法上也应有所调整,如对立法目的表达得比较具有技巧性,就可以避开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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