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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诺贝尔最近的中国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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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人屠呦呦获得美国拉斯克临床医学大奖,意外地引燃了“美式个人英雄主义与中式集体主义”的交锋。

文/刘铮筝

2011年9月是中国生物医学史上一个不平凡的日子,在美国纽约,诞生了人称“诺贝尔风向标”的拉斯克奖得主名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一位81岁高龄的中国女药学家屠呦呦。拥有这个颇具诗意名字的人,是第一次出现在该奖项上的中国人,更是第一位中国女性。这位精神矍铄、慈眉善目的老人从中药中发现的“青蒿素”,拯救了全世界数以百万计的疟疾患者。

作为美国乃至世界上最有声望的生物医学大奖之一,拉斯克奖的重量仅次于诺贝尔生理或医学奖。可以说,屠呦呦获得的拉斯克临床医学奖是中国生物医学界迄今为止获得的世界级最高大奖。因为颁奖时间先于诺贝尔奖,拉斯克奖以获奖者与诺贝尔奖得主的高重合率而闻名,被誉为诺贝尔奖风向标。

呦呦鹿鸣,食野之蒿

1930年年底,屠呦呦出生于中国宁波,她是家里5个孩子中唯一的女孩儿。她的名字是父亲起的,典出“呦呦鹿鸣,食野之蒿”,意为鹿鸣之声。当时,并没人预料到诗句中的那株野草会改变这个女孩儿的一生。

读书时的屠呦呦长得蛮清秀,戴眼镜,梳麻花辫;读中学时,她成绩中上游,并不拔尖。但她有个特点,只要是自己喜欢的事情,就会努力去做。1951年,屠呦呦考入北京医学院药学系。在那个年代,身为女孩儿能够接受大学教育,令她觉得很幸运。

大学毕业,她被分配到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工作。之后55年里,除参加过为期两年半的“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她几乎没有长时间离开过东直门附近的那座小楼。她最优秀的研究工作完成于1969~1972年之间,正值“文化大革命”时期。当时条件艰苦、设备奇缺,实验室连基本的通风设施都没有。经常和各种化学溶液打交道的屠呦呦身体很快受到损害,一度患上中毒性肝炎。但这些都没有阻挡屠呦呦对科学研究的热情。除了在实验室内“摇瓶子”外,她还常常“一头汗两腿泥”地去野外采集样本,先后解决了中药的品种混乱问题,为防治血吸虫病作出贡献,还完成了《中药炮炙经验集成》的主要编著工作。

1969年,屠呦呦所在的中医研究院接到了一个“中草药抗疟”的研发任务,那是一个不小的军事计划的一部分,代号523,志在帮助北越政府“打击美帝”,方法是寻找有效的抗疟新药——在1960年的东南亚战场上,疟原虫已经对奎宁类药物产生了抗药性。

当时屠呦呦38岁,职称是助理研究员。因为具有中西医背景,而且勤奋,在那个资深科学家大部分已被打为右派的年代,屠呦呦很快被任命为研究组组长,带领一个小组的成员开始查阅中医药典籍,走访老中医,埋头于那些变黄、发脆的故纸堆中,寻找抗疟药物的线索。 

耗时3个月,他们从2000多个方药中筛出640个,又锁定到100多个样本,最终入选的胡椒“虽对疟原虫抑制率达84%,但对疟原虫抑杀作用并不理想”。青蒿是当时的191号样本,虽然曾经有过68%的抑菌率,复筛结果却一直不好。很长一段时间,这种不起眼的菊科植物都不是最受关注的药物。直到有一天,屠呦呦决定:用沸点只有35℃的乙醚代替水或酒精来提取青蒿。这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温度正是青蒿素提取的关键。

那个特殊时期不需要个人署名的论文,新的发现迅速变成了集体的财富。1972年3月8日,在南京一次会议上,以“毛泽东思想指导发掘抗疟中草药”为题,屠呦呦汇报了自己在青蒿上的发现。很快,云南和山东等数个研究小组借鉴了她的方法,对青蒿进行研究。

1976年,上海药物所合成了可以制成针剂的青蒿素制剂蒿甲醚,成为第一个由中国发现的全新化学结构的药品。1977年,为了赶在国外发表论文的前面,表明青蒿素为中国人发明,由屠呦呦所在的中医研究院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在《科学通报》上首次发表了青蒿素的化学结构。然而,直到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青蒿素类复方药物作为一线抗疟药物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并取得显著疗效后,这一发现才逐渐为全世界所知。

墙内开花墙外香

拉斯克奖引发的第一个疑问是:为什么青蒿素没有拿到国内的科技大奖,反而先拿到了国外的大奖?

科学界主流的答案是:没法确定奖项的归属。屠呦呦获奖后,中国科协主席韩启德在一次公开场合的发言中曾表示:“青蒿素的发明,一直是我国引以为豪的科技成果,但仅仅由于难以确定成果归属而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表彰和奖励……”

1978年,523项目的科研成果鉴定会最终认定:青蒿素的研制成功,“是我国科技工作者集体的荣誉,6家发明单位各有各的发明创造……”在这个长达数页的结论中,只字未提发现者,只是含糊地说:北京中药所,1972年12月从北京地区青蒿植物中提取出青蒿结晶物,实验编号为“青蒿素II”,后改称青蒿素。当然,“青蒿素”的名称也是来自那次会议。

大协作的抗疟新药研发计划按照预定的轨道胜利谢幕。然而,后来的几十年中,被认为不够“淡泊名利”的屠呦呦成了整个团队中让人头疼的因素,她个性中执拗的方面也慢慢显现了出来。

2004年,泰国玛希敦奖将5万美金和一枚奖章颁发给了青蒿素研发团体,大多数青蒿素研究参与者赞成将这笔奖金捐给盛产青蒿的四川酉阳地区的中学。这时,屠呦呦提出,必须先明确她个人应该享有50%以上奖金的份额,然后,由她以个人名义捐给酉阳……523项目中蒿甲醚的发明者李英确认了这个故事的真实性:“这笔钱因屠呦呦的反对,至今未落实是真的。但她提出的方案,我没有直接看到,而是间接听到的。”

2009年,屠呦呦出版了专著《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但因为引文署名的细节,马上有人撰文批评她,认为屠呦呦夸大了自己的研究组在523中的作用,夸大了自己在研究小组中的作用。

2011年9月24日晚,拉斯克奖颁奖会后,屠呦呦告诉来访的记者:“这个荣誉不仅属于我个人,也属于我们中国科学家群体。”之后,《科学》杂志的网络报道称:“拉斯克奖重新点燃一个争议:是否应该把研发出强有力的抗疟药物——这个“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府一个大规模项目的成果——归功于一个人。”

这仅仅是一场美式个人英雄主义与中式集体主义的交锋吗?“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科研工作方式就是只有集体没有个人,论文也几乎不标明个人作者。如果先发表乙醚提取的文章以后再共享,她的研究小组也应该会先发表小组成员钟裕容的纯化获得青蒿素晶体的文章,“这两篇文章应该建立屠呦呦小组的发现优先权”,这样,争议会少一些。

没有颁给整个组织的美国拉斯克奖的评奖委员们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作为一个鼓励科学发现的奖项,拉斯克奖倾向于只授予最初始的发现者。屠呦呦是第一个把青蒿素引入523项目组、第一个提到100%活性、第一个做临床实验。这三点中的任何一点都足够支撑她得这个奖。

编后

在“文化大革命”那个特定年代,被标榜为集体智慧的科研成果,打上了深深的时代烙印。但作为第一个发现提取青蒿素的科研人员的屠呦呦似乎对此颇有微词。那个年代,我们国家没有《知识产权法》。我国的知识产权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从现在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法》等若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共同构成。现在,在完善的立法背景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对处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有法可依。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1月上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