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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四项机制 破解罚金刑执行难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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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坡 董瑞兴

刑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经1997年修订,又经八次修正,不断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立法机关意图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以遏制我国当前经济犯罪日趋严峻的现状。但随着罚金刑适用频率的大幅度提高,判得多执行得少,成为困扰刑事司法的难题之一,适用效果与立法初衷大相径庭。

■罚金刑适用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审判环节可能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某区法院曾对一盗窃价值50余万元财物的被告人判处罚金100万元,该被告人明确表示“交不起、不会交”。类似案件据笔者调查为数不少。对此,主审法官在量刑时是否应考虑一下该罪犯缴纳罚金的能力呢?法院在适用罚金刑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得罚金案件的执结率相当低,“空判”现象突出。

二是监督缺位。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审查,主要专注于“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其中的“量刑”通常侧重于实刑,对于“人身刑”量刑失当的,检察机关一般会提起抗诉,但对于“财产刑”的量刑几乎没有被纳入视野。

三是对罪犯及其家属的拒缴行为缺乏制约机制。我国近些年经济持续增长,国民收入和人均收入不断提高,应该说为罚金刑的适用创造了条件。在被判处罚金的罪犯中,完全无执行能力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罪犯及其家属不愿缴纳罚金,是受“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传统观念的影响,存在对抗情绪,有的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有的虚构债务,制造假离婚,妨碍罚金刑的执行;还有的罪犯及其家属认为交与不交一个样,交多交少一个样,抱有刑满释放就完事了的投机心理,采取消极态度逃避罚金刑的执行,而立法没有相应制约机制,导致罚金刑未执行案件大量积压,判决之后再无人过问,甚至不了了之,更助长了犯罪分子认为有机可乘的投机心理。

四是有的法院执行乏力。法院对罚金刑的执行多由刑事审判庭负责代为完成。一般执行到位的部分罚金,是以先罚后判的方式实现的。被告人为得到单处罚金或减轻处罚,在权衡得失后往往会缴纳罚金,而判决生效后,绝大部分罪犯已被投入监狱,因服刑已丧失了经济收入的能力,这时主动缴纳罚金的甚少。在罪犯服刑阶段,法院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执行人力不足,财力保障不够,执行措施不完善,对罚金刑的执行更显得力不从心;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一般都各自返乡或外出谋生,法院对其行踪不掌握,对其财产的状况更无法监控。刑满释放犯无债一身轻,没事儿人似的,什么“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委托执行”,都成了空头支票,单靠法院自身的能力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

■四项机制解决罚金刑执行难

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多管齐下,建立按程序、分环节执行罚金的衔接机制。

首先,加强配合,建立罚金刑执行财产保障机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在案件侦查阶段,当犯罪嫌疑人涉嫌可能判处罚金刑的罪名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存款、股票、证券、固定资产、债权等,遇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情况,可先行查封、扣押,或责令财产保管人妥善保管,记录在案,然后将财产状况随案移送,为判决后顺利执行罚金刑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建立公、法、司各司其职的罚金刑执行衔接机制。案件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实行审执分离,由法院执行局在一个月内(法律规定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付执行),将侦查机关在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划拨、变卖、拍卖等形式,及时执行裁判中的罚金刑。同时制作罚金刑执行登记表,载明被执行人所判罚金数额、家庭财产状况及已执行的情况等,随案件结案登记表、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一起移送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看守所要将自由刑与罚金刑一并执行考察。当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之后,对法院未执行的罚金刑可交由监狱和看守所与自由刑一并执行,让罪犯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同时,饱尝非法占有得不偿失的痛苦体验,使罚金刑与自由刑相互补充,通过惩罚、管理、教育多项功能,在行政奖惩中纳入缴纳罚金的内容,并将罚金缴纳作为鉴别确有悔改表现的一个重要尺度,与减刑、假释挂钩,迫使罪犯对缴纳罚金与否在处遇升降上、价值权衡上产生心理转变,并通过罪犯的心里转化进一步影响亲属,变对罚金执行的消极对抗为积极缴纳。

社区矫正机构应将罚金执行作为监督考察的重要内容。将未能执行的罚金刑交由居住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执行,与法院和监狱相比具有优势。一是因当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是上述对象的监管主体;二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上述人员都建有档案,并采集有身份信息;三是每月要进行一次教育谈话及思想回报;四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上述对象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及消费情况最为熟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追缴。

再次,银行设立国家罚金专用账户,依据生效判决书缴纳罚金。全国联网,设立国家罚金专用账户,让罪犯及其家属依据生效判决书文号在全国任何地方,都能及时、就近、方便、快捷缴纳罚金,不同罚金执行单位依据罪犯及其家属持有的银行罚金缴纳凭条进行核对登记。不仅为罚金缴纳者提供了便利,提高了罚金执行效率,还可使整个执行过程公开、透明。

最后,检察机关全程实施法律监督。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据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应从立案侦查开始,由侦查监督、公诉、监所多部门,分程序环环接力,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对侦查机关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监督,在审判环节提出量刑建议,对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在执行环节对不同执行措施实施全程监督。重点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构事实呈报减免罚金、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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