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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逝去生命价值越高 活着的生命越安全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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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2011年7月11日《成都商报》

□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

7月5日,北京地铁发生事故,致1名男童死亡,29人受伤。有报道称,身亡男童的父亲索赔120万,地铁方认为要价过高,只肯一次性给70万元赔偿。京港地铁公司负责善后的李经理否认赔偿70万元的说法,称既要考虑政策,也要考虑家属的痛苦,目前赔偿问题正在协商中,还未最后定论。

在对待有关生命价值的索赔中,人们通常会看到这样的场景:一方是受害者悲痛欲绝,为了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赔偿奔走呼号;一方是施害者冷酷理性,对受害者说,你要得太高了。对生命价值究竟如何,国人似乎一直在纠结当中———总说人命关天,却处处是生命的卑微,总说人命无价,却往往是赔偿几十万元了事。甚至有网友说受害者是幸运的,因为这是公共事件,媒体的关注会让赔偿金高一些;那些没有引起人们关注的事,不知道有多少生命区区几万、十几万就打发了。对待生命的真实状态粉碎了人们对生命的价值认识,造成人们漠视生命的现实。而这一现实,在我们的法律救济机制中又得到了确认。

这与过去长期的贫困相关。贫困中的人愿意为了生存、生活、物质金钱而放弃很多人身权利,包括健康甚至生命,在这样的历史阶段,权利往往被忽视,生命被事实钉上了廉价的标签。在个人权利没有充分发育的人群中,对生命的敬畏,高额的索赔,甚至像王海打假的行为,都会被人视为贪婪的讹诈。问题是,事实已经和正在发生变化,人们仍身陷物质之中,但生命、精神、情感、权利正在顽强地向人们显示她们宝贵的价值。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只有在事实上确立受害者逝去生命的高昂价值,活着的生命才能更加安全。人们也会慢慢理解,被咖啡烫伤后索赔千万美金,遭受性侵害索赔上亿美金,并不疯狂,亦非贪婪。

网友的说法有点残酷:你说120万太高了,那给你120万,买你小孩的生命,你愿意吗?就算给你1200万,你愿意吗?这间接反映了法律的尴尬。作为弥补机制,法律应当对等弥补,而现实中通常几十万元的死亡赔偿与死亡带来的伤害相比实在微不足道。更可惜的是,在确立精神赔偿原则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精神赔偿完全物质化了,比如,致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为死亡补偿金,而死亡补偿金又被解释为财产损失的赔偿。换句话说,严格意义上的精神赔偿被最高院解释得不存在了,这使死亡赔偿的计算陷入了严格的标准公式,死亡赔偿金因此被封了顶。而死亡除给受害方带来物质损失外,更严重的是精神痛苦。只有低额度的物质赔偿,而没有精神赔偿,如何实现对等弥补?因此司法部门应恢复真正的精神补偿通道,并借以恢复生命的高昂价值,因为这关乎每个人的安全。

此外,事后严厉追责亦是增加人们安全感的重要一环。公共场所扶梯出现故障,导致1人死亡,29人受伤,生产商、管理者有没有过失?过去一直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故意,但醉驾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全国多个法院判刑后,司法上确立了主观过失也可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原则。既然如此,这起电梯事故是否也可考虑刑事追责?

责任编辑:黄睿 SN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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