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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煤矿爆炸枪击案昨日一审宣判 王建福王飞云一审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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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庭审现场,至少要过5道关。

主犯之一王飞云

主犯之一王建福

庭审现场

地点:红河中院

案件:煤矿发生爆炸枪击

昨天,震惊一时的泸西县小松地煤矿爆炸枪击案一审宣判。

中午1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蒙自、泸西、弥勒三地公开宣判,对王建福一方的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的刑事处罚。

案件回放

惊天血案9人死亡

王建福承包经营泸西小松地煤矿期间,与邻近的耀进煤矿经营者郑春云因越界采煤一事发生纠纷。王建福预见到郑将会对自己采取报复行为,于2010年10月至11月间,先后从昆明等地纠集了杨玉彦等十余人做自己的保镖,还制作、准备了多枚土炸弹等物,欲使用暴力手段对抗郑春云。而在小松地煤矿从事电工的王飞云得知此事后,向王建福表示自己可以独自对付郑。

随后,两人多次进行密谋,王建福指使王飞云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口埋设炸药,并先后将自己持有的猎枪、自制土炸弹和步枪子弹交给王飞云,又将一支小口径步枪带到小松地煤矿。之后,王飞云埋设炸药、制作多枚土炸弹、练习射击等。

安排妥当后,王建福于2010年11月18日凌晨带着5名保镖连夜到开远游玩,制造其未在作案现场、未参与作案的假象。

2010年11月18日早9点左右,王飞云见郑一方的120余人聚集到井口附近,遂将预埋在井口附近的24公斤多岩石型乳化炸药引爆,后开枪射击,造成9人死亡。 <

直击庭审

3被告当庭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福、王飞云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余人员为从犯。“二王”无视法律,以暴制暴,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王建福虽系自动投案,但拒不供述参与实施爆炸、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其所犯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不属于自首。

法院认定王建福共犯有4罪,分别是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王飞云,法院也以其犯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该案中,第三位被告人王永林因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不等。

宣判后,审判长询问是否上诉时,王建福和王飞云、王绕兴(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都表示要上诉。

没收大量枪支弹药

在侦查阶段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违禁物品,法院则判决予以没收。记者发现,被没收的物品清单中,以枪支弹药居多。包括:民用制式小口径步枪两支,民用制式猎枪两支,国产五四式手枪一支,国产制式气枪一支,自制仿五四式手枪一支,火药枪四支,左轮钢珠枪一支。各种枪弹数百发,还有自制爆炸装置11个,各型炸药770余公斤,雷管1112枚。

另外,包括小型客车、奔驰越野车、吉普指挥官越野车、商务车、保时捷越野车、装载机等10辆车及18部手机都被判予没收。 <

郑春云案今日宣判

与王建福案不可分割的是郑春云案,该案于今天宣判。

事发当日,是郑春云纠集了120余人冲到了王建福地界,从而引起了这起重案。郑春云案的案由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聚众斗殴等罪。而在开庭审理时,郑春云案的被告人共有43名,被指控的罪名、涉案人数都比王建福案多。

那么,所谓的郑春云是“被害方”的这些被告人,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判决结果呢?本报将继续关注。 <

庭审侧记

200多警力警戒

虽然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宣判时间为中午1点,但是当天上午11点,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已开始有大批警力进行警戒。特别是在审判庭门口,更是有多名警员荷枪实弹。从法院周边的公路上到法庭内,至少有5层警力分别把守着。警方称:布置的警力超过了200人。

而在法庭外,还配备了一辆消防车和两辆急救车。

进入法庭旁听,则都要经过严密的层层安检,不仅仅要经过安检门,而且进入时要由警戒人员从上到下全身检查一遍。

法庭外,被告人家属则要拿着身份证才能办理旁听手续,并且一名被告人只允许两名家属进庭旁听。

90页判决书

5万多字

晚报记者拿到的王建福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共有厚厚的90页,约有5万多字。

昨天下午1点,包括王建福、王飞云在内的10名被告人,分别被两名法警押解进入了审判庭。而另外16名被告人,则分别在羁押的泸西县、弥勒县,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前往同时宣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将择期判决。

(任锐刚 柏立诚 通讯员 钟旭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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