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受损 居民应获更高补偿
辽沈晚报
昨日,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殿华提出关于对《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进行适当修改的建议。《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64号令)是经200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规定,“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如协商不成的,建设单位与被挡光居民可按不同区域级别、不同遮挡时间进行划分,给予每平方米260元-700元不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要是居民有一百平方米的住宅被挡光,那么最多可获得7万元的经济补偿。
然而张殿华代表注意到,沈阳房价不断上涨,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沈阳市商品住宅的平均房价为每平方米3222元。截至2011年前10个月,沈阳市的商品住宅均价已经达到5804元,平均增幅为80.13%。因此,张殿华认为,第64号令的补偿标准应适当提高,应出台对居民采光权给予更高补偿的法律法规。
记者 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