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扑朔迷离的土地权属纷争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杜萌
一块土地引发的多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延续数年,致使政府两级行政部门连同司法机关,甚至包括省人民政府都被卷入其中。
岁末年初,《法制日报》记者前往福建省莆田市实地探访时发现,纷繁缠绕的诉讼和纠纷,使得此案扑朔迷离。
2011年12月28日下午,作为一起土地权属纠纷的一方当事人,陈玉兰来到福建省莆田市国土局涵江分局档案室,拿出身份证,申请查阅有关个人购买土地的地籍档案。档案室工作人员谢碧金对陈玉兰说,有关她的地籍原始档案丢失了,包括一份买地合同以及原始买地审批表“都没有了”。
谢碧金说:“2008年3月份,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来复印审批表时这份档案还在,但到8月份就没有了。我们把整个库房的所有档案全部查了一遍,都没有找到。”
谢碧金承认原始档案中丢失了陈玉兰当年办理土地证获得审批的主要依据,但她不认为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记者旁观了陈玉兰与谢碧金的整个交涉过程。
次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莆田市国土局涵江分局,办公室主任黄桂雄与副局长宋清华一同接受了记者采访。宋清华从莆田市国土局到涵江分局任职仅半年。据宋清华介绍,谢碧金曾对他说,她去休假,有人替她值班,等她回来时发现那份档案没了。
“2008年3月,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来查那份档案时还在,后来到七八月间突然没了,谢碧金记不起来到底是怎么回事。”宋清华说,“原始档案里有当事人向公司买土地的转让合同,如果当事人需要的话,我们可以去公司查询。”这位副局长认为,那块土地来源没有问题,分局可以根据秀屿区法院查阅复印的材料重新建立档案,对当事人土地权属及权益不会产生影响或造成伤害。
就在前一天,记者听到谢碧金坦诚地对陈玉兰说,原始地籍档案的丢失将致使陈玉兰不能据此档案进行土地交易或抵押。而陈玉兰记得,在丢失的地籍档案中不仅有转让合同,还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审批表。
“丢失档案到底属于违纪、违规,还是违法?”宋清华回答记者提问时承认,地籍档案属于永久性档案,并称这是该局出现的第一起档案丢失事件,他说局领导非常重视这件事,但考虑到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处理上会轻一些。
诉讼相衔复议缠绕
陈玉兰无法认同档案丢失没有给她造成权益损失的说法。
早在1994年5月5日,陈玉兰与余素珍合资向涵江区经济开发总公司购买了涵江区保尾住宅小区2.87亩的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9月经申报批准取得“[1994]字第H00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9月2日,陈、余二人签订协议书连同规划图各一份,约定将共同取得的地块分成4个区域标号。据陈玉兰介绍,当时她与余素珍经抓阄后拿到1号、2号地块,余素珍拿到3号、4号地块。
不久,陈玉兰发现:涵江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作为甲方没有遵守合同中负责为她和余素珍办理建设手续的约定。而她曾就分割土地后办理各自土地证一事多次找余素珍,余素珍一方面不置可否,一方面不经共同商议自行领取土地证并办理了建设许可证。
事隔3年,尽管陈玉兰与余素珍于1997年7月16日办理了关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宜协议的公证,确认协议分出4个地块,但陈玉兰其后发现余素珍及另外3人未经她同意,建造了侵犯其合法土地权的房屋。
陈玉兰认为,正因为陈、余两人共有的土地证主本被余领走,而余坚决不肯与陈去分割土地确权,余不与陈商议就凭土地证办理了建设许可证继而进行建设,致使陈无法享受两人共有土地中自己一方的权益。
2009年11月18日,陈玉兰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余素珍等4人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违法建筑。2011年7月28日,涵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玉兰诉求,陈玉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1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陈玉兰与余素珍于1994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了双方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此后双方对上述土地按四个区号进行分割,但没有各区号的面积和四至,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变更登记。陈玉兰作为本案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的主体不适格。法院裁定书称:本案属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遂驳回上诉人陈玉兰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
恰在陈玉兰诉讼期间,莆田市涵江区居民余丽月于2011年6月10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莆国用[1994]字第H000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余丽月称:申请人于1991年2月15日获批在莆田市涵江区自建房屋,1993年建五层房屋,后加至八层。1994年3月14日,两名第三人(指陈玉兰、余素珍)向莆田市涵江区经济开发总公司购买位于申请人及两拆迁户安置房北侧搬迁安置余留地2.87亩(1913平方米),余丽月在提出复议申请前才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2011年8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了“闽政行复驳[2011]3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申请人余丽月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月25日,余丽月向涵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请求撤销“第H000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11月25日,涵江区法院驳回了原告余丽月的起诉。
经历种种波折之后,陈玉兰最最关切的,莫过于余素珍和余丽月到底有没有合法颁发的土地证。
身份存疑未获登记
记者从莆田市国土局涵江分局获得证实:无论陈玉兰还是余素珍,两人作为“第H000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共有人,其土地权没有分设。陈玉兰怀疑余素珍背着自己领到分设土地证一事被涵江分局否认。
至于余丽月这边,则又生出枝节。在福建省政府那份驳回余丽月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记者看到如下表述:“申请人余丽月提供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办事处前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莆田市公安局涵西派出所2011年6月9日出具的便用笺,证明《莆田市建房许可证》中的余风云与该社区居民余丽月系同一人。”
余风云是何许人,与“第H000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何关联?
根据福建省政府那份驳回余丽月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余风云与该社区居民余丽月系同一人”的表述,记者进行了多方探查。
“你问余丽月有别的名字吗?她没有用过任何名字,一直就叫这个名字。”记者走进莆田市涵江区前街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康书记热情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找来负责保管户籍档案的一位女同志,找到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登记着余丽月户籍档案那页。记者看到,余丽月曾用名那一栏里是空白的。
2011年12月31日上午8点,记者来到涵西派出所,找到在便用笺上作证“余丽月与余风云系同一个人”的社区民警黄炳枝,他一时回想不起究竟为何出具这份证明。
黄炳枝打开电脑,进入公安专用网,调出余丽月的户籍登记网页后恍然顿悟,说:“她(指余丽月)老公与我是好朋友,找我作个证明,说余丽月还有个名字叫余凤云,我就写了这个(证明)。”
这位民警一边声明他一般不作这样的证明,只因为是好朋友才出证的,一边郑重其事地指着记者递给他的便用笺复印件上“余凤云"被涂改为“余风云”的“风”字说,“这个字被别人涂改过,谁都晓得在作证时如果名字写错了,改写一个字需要在旁边重新写,并加上手印,不能就字改字”。
黄炳枝在公安专用网上搜寻后告诉记者,全莆田市没有叫余风云这个名字的,在涵江区叫余凤云的仅有两人,分别出生于1983年和1990年,而余丽月则出生于1966年。
考虑到这张便用笺作为行政复议的重要证据,又经福建省莆田市木兰公证处公证过,记者前往木兰公证处,找到为此进行公证的公证员陈金标,问他在公证过程中是否注意到“余凤云”被涂改为“余风云”。
陈金标承认他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他说那个字不是他涂改的,他证实,这张便用笺在送来公证前就已经被人涂改。
“是谁拿着这张便用笺来公证的呢?”
陈金标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自然是当事人呗。”
据记者了解,涵江分局地籍档案中既没有以余风云之名提出的用地申请及审批表,也没有查出在余风云姓名下经申报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证。
“我怎么没有损失?”陈玉兰无奈地说。
在1994年5月21日,陈玉兰为买这块地按约定支付了55万元,至今已逾17年。记者与她前往涵江区保尾住宅小区查看那块争执纷繁的地块,只见在不大的一块菜地两旁,分别矗立着停工待建的楼房,这是经她拼命阻止盖楼人进行建设的现状。
为了还清所欠债务,陈玉兰曾将这里经公证协议的1、2号地块中部分土地抵押给一位债权人,由于她不能提供土地证主本,遭到对方质疑并起诉,由此成为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查她地籍档案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