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受害人“消失”的强奸案(图)
华商报
从警方现场勘验笔录上看,警方在案发现场未能提取痕迹物证
事发的房间为04号房,警方是在05号房听到动静后,破门而入的
小巷深处事发的小旅馆提到儿子涉嫌的强奸案,甘肃永登县农民何继录觉得,除了一张留有精液的床单和一些口供,没有直接物证能证明儿子犯罪,就连“消失”的受害人也是被警方告知遭强奸的。
提到儿子所涉嫌的这起强奸案,52岁的甘肃省永登县农民何继录总喜欢用"强奸床单"来形容。他觉得,除了一条留有精液的床单和一些口供,没有直接物证能证明他的儿子对女方实施了强奸,就连目前"消失"的受害人也是被警方告知遭强奸的。
然而,尽管这样,他的儿子和另外3名男子依然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一切都让他觉得太蹊跷了。
自从去年,儿子何清儒因涉嫌强奸逮捕后,作为辩护人,何继录钻研起了刑法,并迅速把自己从一个“法盲”,改造成了一个“感觉比儿子要强上很多的”业余法律人士。
“这个案子,他太冤了。”在何继录眼里,儿子何清儒虽已在甘肃政法学院念了两年大专,但“学得不好,也没什么社会经验”,结果吃了大亏。
何清儒的出事缘于2010年夏天的一次同学聚会。聚会后,他与同学何建新、董健以及校友祁文海由于在当地一家旅社涉嫌强奸醉酒女子张霞(化名),于2011年11月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我也是跟着律师看了一些案卷材料,通过读法律书籍才发现问题的。”何继录摊开布满老茧的双手说,几十年都没看过书了,这次为儿子这个案子,学了不少知识。“案子有很多疑点,比如女受害人在询问笔录中她没有说被强奸,除了一条留有精液的床单和一些口供,实际上并没有有力的直接物证能证明我儿对女方实施了强奸”。2011年12月28日,何继录在儿子提出上诉后一个月里,依旧在追问此案中的种种疑惑,在他看来,从一次聚会陡然演变成强奸重案,太蹊跷了。
旅社住宿遭遇凌晨“查房”
出事前一天,是2010年6月22日。当时,正在青海卖白灰的何继录忽然接到儿子何清儒从家里打来电话,说要到学校去参加补考。
何清儒今年23岁,初中毕业后,先去上了一个法律方面的中专,后又到兰州的甘肃政法学院念法学大专。何继录说,家里两个儿子,大儿在外地教书,何清儒是老二,“生性老实、本分,不爱惹事”。因为要和儿子谈点婚事上的事,他叫他等自己回来再走,可何清儒没听,当天就坐车到了兰州。
永登县距离兰州近150公里。自何清儒到兰州后,好几天都没跟何继录联系,直到后来一个陌生女孩突然给他打电话,他才知道儿子出事了。
来电的女生自称是何清儒同学何建新的女友,通过何清儒遗留在何建新处的手机,找到了何继录的电话。获知儿子的情况后,何继录怀疑儿子可能身陷传销泥潭,于是立即在当地报了警,又赶到兰州安宁区,这才从警方得到消息,儿子真的出事了——不过不是因为传销,而是涉嫌强奸。
这让何继录很难接受。因为再有6个月,何清儒就要和对象结婚了。他通过聘请律师,查阅案卷,大致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原来,6月22日晚上,何清儒、何建新、董健以及何建新的表兄、校友祁文海在市内七里河区的一家中档酒城喝酒、聊天。晚11时多,祁文海的三个朋友也来到,和他们喝了一会儿,朋友走后,又有一个姓田的校友和一个叫张霞的女子过来。张霞是前两年在兰州摆地摊时与祁文海相识,后张离开甘肃,但因为比较喜欢祁文海,故而经常联系。得知张霞来兰州办事,祁便叫张来酒城喝酒,当时,桌上的啤酒很快被喝完了,张霞就又买了一件(内装9瓶啤酒),并一直喝到夜深。
何继录曾认真计算过这些人喝的酒,认为前前后后大约有18瓶。喝完酒,6人打了两辆出租车回安宁,到了政法学院附近的一个叫水挂庄的地方后,他们下车了。水挂庄内胡同纵横,众多的小型旅社容纳其中。下车后,田先离去。张霞靠着祁文海的腿坐在马路边,祁说女孩走不动了,于是几人就到“福娃”旅社开了两个房间,连扶带抬将张送进其中的一个房间。
在旅社,何清儒、何建新和董健住“05”房间,祁文海和张霞住“04”房间。祁文海和张霞进去没一会儿,祁就过来问何清儒要10元去买避孕套,等祁文海买了几个避孕套后,扔给了何建新两个,便进屋了。很快,有不雅的声音从隔壁传了过来,后来,何建新就过去敲门催祁文海,说他对象打电话叫他呢。于是,祁文海就走了。
祁走后,按公安的询问笔录记录,何建新、董健、何清儒都曾进入到“04”房中,当何建新第二次也就是凌晨五时到张霞的房中时,正在对张霞实施性行为的他突然与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区公安分局特警支队的干警们碰了个正着。
警方原是去“抓嫖”
关于抓获的经过,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特警支队是这样说明的:
“2010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我队根据治安耳目提供线索:安宁区水挂庄‘福娃’旅社内有卖淫嫖娼现象。遂前往查处,在‘福娃’旅社二楼05号房间发现两名嫌疑人,控制后进行盘查。听到04号房间有异常响动,遂进入检查,发现一男子正和女子发生性关系。经现场询问,该男子名叫何建新,后该男子被我队控制带走,一女子全身赤裸,房间内酒气味很大,该女子睡得很死,我队工作人员将其摇醒,经现场询问得知该女子叫张霞,后我队工作人员认为有卖淫嫖娼嫌疑,将三男一女带到特警大队,经审查,张霞在醉酒的状态下,先后被三名男子奸污,我队认为有强奸犯罪的嫌疑,故将该案移交刑警大队审查。”
而该局刑警大队在“破案经过”中称,该队接案后经讯问,三名犯罪嫌疑人(何建新、何清儒、董健)对于强奸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祁文海在受害人醉酒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其离开‘福娃’旅馆前授意其他三人奸污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何清儒、董健、何建新在受害人醉酒完全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将其轮奸。”该队还在何清儒的指认下,抓获了祁,但祁“拒不认罪、态度恶劣”。
本报记者在水挂庄众多小旅社调查得知,近年来,旅社多是接纳附近一些大专院校的男女学生入住,价格在25元到40元之间,每逢周末假日,房价会上浮5元到10元。一位旅社的负责人称,由于来开房的学生大都已是成年,故而即使是男女生一起开房,只要按公安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身份证登记,即使被发现同居一室,也不会被认为是卖淫嫖娼。来自四川的旅店工作人员蒋中蓉说,公安只查卖淫嫖娼的,因为“小姐穿戴、打扮都跟正经女孩不一样,一看就知道是小姐”。
据旅社工作人员介绍,由于胡同内经常有巡逻的人员,故而小姐们一旦进入旅社时便会被巡逻人员发现。而有关材料显示,6月23日凌晨,警方也是接到治安耳目说“‘福娃’旅社夜间有几名男子带女人来招待所过夜,房间传来不雅之声,且房间不时有人进进出出,认为有卖淫嫖娼嫌疑”,才赶往查处的。
就当时的情形,本报记者于2011年12月28日在安宁分局找到了刑警支队参与此案调查的赵成亮警官,但他说,自己不是第一拨儿去现场的,而此事已移交刑警大队,当初的情况已记不清楚了。
在事发旅社,本报记者发现该店老板已经换人,现任老板邢先生打开“04”房间后,里面只有八九平方米大小,一张大床,邢老板说,隔壁的05号房跟这个差不多,也是一张床。
事发不久,老板王孝先就把这家旅社兑给他,去经营另一家叫好莱坞的旅社了。本报记者找到好莱坞旅社,该旅社老板娘王丽丽(音)却说,王孝先跟她都是陕西老乡,在去年王孝先将该旅社兑给她后,就离开了本地,不知去哪儿了。
从警方对“福娃”老板王孝先的询问笔录中本报记者发现,何清儒、祁文海等五人是在凌晨4时许来开的房,且“几个都喝了酒”,到5点钟左右,他被楼上吵醒,才见很多警察把刚才几个年轻人押了出去。其中一个警察让他“把他们刚才住的房间锁好,千万不能收拾,等天亮了警察来了再说。”但事后,因为想着可能是抓了几个卖淫嫖娼的,应该没什么大碍,“就把房间收拾了,还将该房间的床单也洗了。”当警方问他明明叮嘱不能洗时为何还洗,他解释“以前这里也被抓过几个卖淫嫖娼的,后都把房间收拾了,也没有什么,所以我想着这次也是这样,所以就洗了。”
而两天后王再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说在打扫04房间时,发现床单上有一大一小两块精斑,因嫌恶心,没细看就扯下来扔到了地上。
受害人被警方告知遭强奸
主要物证——床单被洗了,事发房间也被打扫了,那么,强奸案中的女受害人是如何报案的呢?
从张霞的报案材料看,她和好友祁文海等人喝完酒后,“就让他们几个把我带到安宁一家招待所”,到旅社后,她和祁先后发生了两次性关系,“都采取避孕措施”。张霞说后来自己就糊里糊涂地睡着了,直到警察把其摇醒——“警察就把我带到了公安局,后来警察告诉我我才知道,祁文海和我发生关系后,先后又有三个小伙子在我醉酒的状态下,陆续和我发生了性关系。”
既然强奸是警察告诉张霞的,那么,除何建新被现场抓获外,警方又是怎么知道其他两人对张霞实施了性行为呢?
张霞在笔录中说,喝酒时,“因为我喜欢祁文海,可是他有对象,他不喜欢我,我心情不好,就使劲喝酒。”到了旅社房间后,祁抱住她,她确实很喜欢他,也抱住了他,于是就发生了性关系。后来祁的朋友敲门,说他老婆喊他,祁要走,走前,“我很动情地抱住了祁文海,接着我就和祁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之后,张霞称头晕得厉害就睡着了。可是,既然头晕得厉害、以至于后来被警察叫醒,那么她如何还会有对自己与祁文海发生性关系时的清晰描述呢?如果连张霞本人都不知道谁对她实施了性行为,警方又怎么判断有谁、有几人对张实施了性行为呢?
也许酒精度测试最能说明问题,可是,安宁分局刑警大队的书面解释称,此案由特警支队移交后,受害人是在事发当日10时才与刑警大队见面并对其询问的,“直到当日10时36分才基本恢复正常意志,故未做酒精度测试”。从事发的凌晨5时到上午10时,警方完全有时间对张霞进行酒精度测试,只是因为案件移交晚及当事人恢复正常意志而未做酒精度测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2010年10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曾就公诉书中的有关问题要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并弄清楚:公安机关以涉嫌“卖淫嫖娼”将涉案人员抓获后,“被害人张霞尚不知被强奸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何时、如何获知犯罪嫌疑人强奸犯罪的。”
对于这一点,警方也做了多方解释,在询问笔录上,何建新、董健也的确都有过有罪的供述,可何继录说,在参加今年的中院庭审时,三名被告人都称以前的有罪供述是遭到了公安对其的指供和诱供。
对此,市中院认为“通过视频及办案单位出具说明,未发现指供、诱供和刑讯逼供”,但庭审中,女受害人张霞以及证人王孝先一直都没有出庭,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在2011年6月安宁分局刑警大队给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里这样称:“现因张霞为外地流动人员,经我局侦查员多方查找,都未找到其人,故无法再次确认。”
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必要,那么,作为此件强奸案的最关键证人张霞,她的“失踪”是不是有些蹊跷呢?
被告人询问笔录多处相似
实际上,除了何继录对于缺少直接物证的疑问,何清儒的一审代理律师冯学智则认为案件中还存在更多问题。
“受害人的报案材料是2010年6月23日写的,具体时间不详,但应在受害人询问笔录之前,即2010年6月23日10时36分以前。四位被告人中供述最早的是何清儒的,即当日16时30分,也就是警方知道此事是在当日16时30分以后,按警方的逻辑,是被告人向警方陈述了自己的行为,警方又告诉了受害人,然后受害人才报案,这里时间上有矛盾。”此外,冯学智还指出诸被告人询问笔录中,不仅询问时间有重合、改动(何建新的询问笔录从2009年8月9日16时30分到8月9日17时23分,改为2010年6月23日16时30分到6月23日17时23分)的现象,而且“几位被告人供述内容基本一致,过于雷同。”
对照何清儒、祁文海、董健和何建新四人的询问笔录,何建新、何清儒和董健对张霞的长相都说成了“那姑娘圆脸,黑色长发,下巴上有颗痣,皮肤黑,身高大约155厘米,中等身材,穿什么我不记得了,甘肃口音。”在警方问“你于何时何地伙同何人以何种方法强奸了何人”时,三人也回答是“我于2010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将一个喝醉的姑娘趁她酒醉不醒的时候将她强奸了。”而在喝酒后打车的叙述上,也基本是“我们就从西站打车回到安宁……一前一后就回到了安宁区的水挂庄”,而在祁文海下楼买安全套后,三人的供述又是:“大约七八分钟,他回来后就进了隔壁的房间,当时他和那个姑娘发生了性关系……”
何继录指着董健和何清儒的笔录说,笔录针对的是不同的被告,可是在两个人的叙述上,很多地方连标点符号都是一样的。如董健在笔录中说,“何建新进我们的房子,笑嘻嘻地说:‘那个姑娘已经喝得不省人事了,你们两个谁想进去干就去吧。’我俩当时还有点犹豫,何建新看到后就推了董健一把,董健不好意思,没有进去,把我推了一下,我躲了一下,转了一圈后就自己进房间了。”何清儒笔录除了在“犹豫”之后,有一句“何建新看到后就说:‘没事的,那个姑娘睡得很死’”,其行为叙述,都是“躲了一下,转了一圈”。
“为了弄清这些疑问,一年多来,我全部时间都花在这上面了。”何继录说,当时在中院旁听庭审时,被告人何清儒、董健都喊过说:因为警方要罚他们5000元钱,他们不交才把他们送到局子里的。可是,这些内容却没有在庭审记录中显现出来。2011年8月,经过审理,兰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何建新、董健、何清儒、祁文海,明知被害人严重醉酒,在其不知反抗的情形下,将其轮奸,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强奸罪,故判处被告人祁文海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何建新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董健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何清儒有期徒刑11年,四被告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后,除何建新因家贫交不起律师费没有继续上诉之外,何清儒、祁文海和董健均进行了上诉。
“难道一条床单就能定一个人强奸吗?即使床单上有精液,是不是就更可疑了,哪有强奸还要把精液射在床上的?”何继录说,自庭审中听到儿子的话后,就一直怀疑孩子陷入强奸案是否与其未交治安罚款有关,加上此案中的女受害人从未露面以及此外更多的疑问,他感到法院仅凭已被洗掉的床单和一些口供就判定4名被告人犯有强奸罪,实在太冤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