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命案”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引关注
法制网-法制日报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共同承担追诉职能,侦查活动的结果最终的体现和出口是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的发挥,侦查权与公诉权在本质上是相互统一的,彼此之间有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本报记者邓红阳 本报通讯员赵静 李默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19年前发生的一起命案目前有了新进展。
1992年10月6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致关某死亡。案发后,刘某逃逸,被列为批捕在逃人员进行追捕。刘某归案后,已时过境迁,能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有的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及时申请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展开公诉引导侦查工作。作为专门负责审查起诉“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派出检察官李海生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
李海生通过阅卷发现,当年所取的证据不够全面、细致。他建议,公安与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对该案证据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详细列出了需要补查的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11项。该案因证据确实充分,得以顺利起诉。
“如果不是公安与检察两家共同推行‘命案’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这个陈年旧案很可能因证据问题被从轻处理。”近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汤涛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汤涛所说的“命案”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郑州市公安局今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俊告诉记者,自这项机制运行以来,所办理的“命案”无案件撤诉、无案件被法院作出无罪判决,退补率降低了46%,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数降低了38%,“命案”的办理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均大幅度提高。
2011年7月19日9时45分,河南省新密市曲梁乡五虎庙村村民在一间废弃的房屋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死者为焦某,其丈夫刘某有作案嫌疑,随后将其刑事拘留。
根据新密市公安局的申请,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委派主诉检察官刘远荣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刘远荣与公安人员一起提审刘某后,初步审查了相关卷宗材料。她认为,从案卷显示的证据看,证据链条不完整,建议侦查机关调整下一步的取证方向。
“如果案发后就介入,操作不好就可能干预侦查机关办案。时隔时间长了,不利于证据的搜集,有可能造成证据灭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东说,在运行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时,对于程序启动,明确了“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时间一般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适时进行”;对于程序运行,明确了“侦查机关应当在公诉部门介入后7日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向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报送审查,公诉部门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后由专人对证据进行审查,于7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经分管处长和主管检察长审批后,送达侦查机关”;对于审查权限,明确了“主诉检察官在引导侦查取证中有参与部分侦查活动权、侦查建议权、列席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讨论,并提出继续侦查和取证的建议权、纠正违法权”。
“法律文书表明,凡是公诉引导侦查的‘命案’,在办理周期上缩短了一半,在运行效果上实现了侦查、公诉机关‘大控方’格局。”汤涛说,公诉引导侦查的各个程序及参与活动均有具体文书进行记载。
另据介绍,在程序启动上,明确了“公诉机关介入侦查时,应填写《提前介入跟踪表》”;在案件审查上,明确了“公诉部门对证据进行审查后,应出具《引导侦查案件审查意见书》”;在参与讨论上,明确了“参加侦查机关案件讨论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参加案件讨论笔录》;在参与勘查上,明确了“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应当制作《参加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笔录》”;对于违法取证,明确了“发现侦查人员违法取证,情节严重的,经检察长批准,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引导侦查重心是证据
“引导侦查的重心是证据。”汤涛说,公安机关往往专注于破案,在取得证据、固定证据、保全证据方面,与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的要求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加上部分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缺乏系统的认识,在调查时草率从事,遗漏重要证据,甚至在侦查早期错过了证据收集的最佳时机,导致了一部分重大疑难案件的产生,提高了案件的退查率。
汤涛坦言,受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侦查机关仍然存在“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重经验、轻探索”的传统办案弊端。
据介绍,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一般从3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查分析。
“首先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侦查机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过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采取强制措施时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查封及扣押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汤涛说,其次对当前证据进行实体审查,确定案件定性及取证方向是否准确,证据的收集、固定是否及时、全面,并结合死刑案件证据标准,排除矛盾证据、非法证据,理顺证据链条。最后,及时融合侦诉分歧,梳理、分类当前证据,对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提出建议,提高侦查的规范性、准确性和针对性,从而提高证据质量。
“过去,有些‘命案’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在庭审时往往以刑讯逼供或诱供为由进行翻供。现在,不用再担心这个问题了。”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郑军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一旦发生翻供的现象,他们会当庭出示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必须全程进行。”张东说,根据检察、公安两家的联合规定,录音录像从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地点对其告知权利义务开始,直到将审讯笔录交犯罪嫌疑人签字,离开审讯地点结束的全过程。其中,讯问全程不能出现中断,不能先审后录,更不能任意选择取舍,确保在录音录像过程中不带观点,不掺杂成见。
“在程序上,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两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技术人员负责。这样的证据可以说是铁证。”张东说。
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有关“命案”的一次性提起公诉,一次性开庭并当庭判决的比率明显提高,大大减少了侦控“两张皮”现象,过去那种“将就”审理,“凑合”判决的现象基本杜绝。
公诉引导侦查有无依据
“公诉引导侦查工作的相关法律依据尚不明确,目前只能说是一个探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是检察引导监督的法律依据,但这条内容限定于批准逮捕阶段,难以成为公诉引导侦查的法律依据。”郑州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学者认为。
这位学者举例说,在检察机关内部就有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分工配合问题。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也有引导侦查的职责,在引导侦查工作中会产生捕诉的分工和衔接问题。公诉引导侦查是以出庭公诉需要为标准,但在实践中,侦监引导侦查则更容易得到侦查机关的重视和配合。
“需要明确的是,公诉引导侦查,主要是为了保证侦查机关所收集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侦查活动予以一定的引导,公诉引导侦查应仅限于引导,而不是指导或参与侦查,不是越权,更不是替代侦查。”这位学者建议,要通过法律的修改明确以公诉为核心,科学划分公诉、侦监、侦查机关即“侦捕诉”的职责分工。公诉部门应当在检察引导侦查的大格局下发挥核心作用,公诉引导侦查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主体内容,检察引导侦查是公诉引导侦查的外部体现。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也是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围绕证据进行,因此,公诉部门在侦查阶段加强证据监督就是抓住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的着力点。”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文阁认为,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是刑事证据监督,担负着排除非法证据、审查证明标准等作用。地市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担负着办理死刑案件的重要法定职责,更要通过加强公诉引导侦查来认真贯彻落实这两个规定,切实将证据的裁判原则转化成侦查机关的取证规则,保证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说,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共同承担追诉职能,侦查活动的结果最终的体现和出口是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的发挥,侦查权与公诉权在本质上是相互统一的,彼此之间有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侦查活动作为查获犯罪并取得犯罪证据的活动,为公诉部门实现追诉犯罪提供证据,使公诉部门在审判中充分展示侦查活动所取得的证据和侦查活动的成果。
“由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这样办理即节约了诉讼资源、节省了办案时间,又便于按照公诉的较高标准的证据要求一次完成侦查工作,避免了重复劳动,也达到了良好的出庭公诉效果。”张建成建议,公诉机关要及时与侦查机关就公诉引导侦查案件交换意见,互通工作情况,并对一些需要引起双方共同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真正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下,实现侦诉联手,形成共同打击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