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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妈墓碑加刻名字 不是你一人说了算

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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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吴玲 吴秉衡 晚报记者 钱朱建 报道

在中国人传统里,墓碑上一般刻死者的姓名、籍贯、成就、逝世日期、立碑人姓名及与死者的关系。委托人张先生虽然和公墓签订了合同,但在墓碑上加刻名字因遭到死者其他继承人的反对而无法履行。日前,上海市二中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公墓将该项费用退还张先生,对张先生要求公墓承担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不予支持。

弟弟拒绝哥哥加刻名字

2005年,张先生的弟弟到沪上某墓园签订了为其父母认购公墓的合同,后父母先后去世。 2010年,张先生到该墓园填写了《墓穴碑文修改、墓穴维修项目申请表》,委托墓园在其父母墓碑上加刻“重孙张某某”字样,并委托墓园给墓碑描字、打扫墓地等,为此张先生支付了608元。但当墓园将这一情况通知张先生的弟弟时,他表示不同意加刻其他人的名字,张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也表示不同意在父母墓碑加上“重孙张某某”字样。

墓园多次调解无效,就未在涉案墓碑上加刻字样,而其他委托事项都已办妥。为此,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墓园履行刻字义务,并赔偿误工费126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墓园辩称,接受张先生的委托时觉得合情合理才签了合同,后来联系张先生的弟弟才得知其他家庭成员不同意加名字。当时认购墓穴的是张先生的弟弟,如果他不同意,墓园就不能履行这一事项,愿意退还刻字费80元。对此,张先生认为,墓穴是已故的父亲生前出钱购买的,弟弟只是出面办理手续,无权阻挠自己在父母墓碑上加刻名字。

墓园退还相应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要求加刻名字一事,张先生的弟弟事先没有得到通知,事后也不予以追认,因此关于这一项约定墓园应不予履行。即使墓穴是由父亲购买,墓穴、墓碑也应作为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管理,张先生要求加刻名字,应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因此判决墓园将相关服务费用退还张先生。一审宣判后,张先生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张先生已交付了相应费用,但因签订公墓认购合同的是张先生的弟弟,张先生的要求也未征得弟弟的同意,且张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也不同意,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张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主审法官张晓菁指出,本案中,涉案墓穴是张先生父母生前购买的,张先生的弟弟去墓园签订合同其实是一种代理行为。这意味着,张先生的父母才是墓穴真正的买受人。因此,张先生的父母生前取得了涉案墓穴、墓碑的所有权,他们去世后,墓碑就是遗产,但因其性质所限,墓碑不能进行分配,继承人只能对它共同共有。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本案中,涉案墓碑的后续管理不是单纯地由各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管理,而是需要通过墓园才能进行的,这就势必联系到当初的公墓认购合同。依据民事合同相对性理论,在张先生的父母死后,和墓园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仅剩下张先生弟弟一人而已。张先生的弟弟此时是作为全体继承人的代表人而与墓园发生联系的,墓园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去了解墓主的家庭构成,只需要听令于和自己签订合同的人即可。因此,张先生不能直接要求墓园继续履行刻字义务,墓园也应当将相应费用退还张先生。当然,张先生的弟弟此时作为全体继承人的代表,如果要做出什么意思表示,也必须根据全体继承人内部的协商结果而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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