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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次“突发奇想”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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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普卿

早晨刚上班,就听科长屋里吵吵嚷嚷。一打听,才知道:一名女子因心情不好开着汽车从小广场正在休息的民工身上辗过,被害人的工友正向科长反映案情,要求犯罪嫌疑人预付医药费。

由于案件还没有提请批捕,科长记下了他们反映的情况,请他们耐心再等一下,等案件来了再说。

下午,这个案子正好分到我手中。我联系被害人,才得知他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根本无法接受询问。他的几位工友来找我,一是要求预付医药费,二是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表示怀疑。我答应尽量解决。

我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讲清了利害关系和被害人状况,人家愿意掏钱,这个问题解决了。但对轻伤鉴定一事,我感觉有些犯难,因为鉴定是专业机构作出来的,很难推翻。再说,只有上一级鉴定机构的结论可以推翻下一级鉴定机构的结论,这些民工的经济状况,又不太可能再自费做更高一级的鉴定。可是不管怎么样,伤情程度也是我们办案需要查清的问题,轻伤和重伤可是不同的量刑幅度,怎么办?

我一字一句地察看卷宗里的伤情鉴定,发现确实如民工的工友所提出的,人一共有12对24根肋骨,这位被害人被辗断了14根肋骨,但伤情鉴定仅仅为轻伤,是不是不对呀?我又查阅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但看了让我有点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也就是说,肋骨骨折,可能无论多少根,都有可能是轻伤。得,心服口服吧,法律规定了,肋骨骨折,是轻伤标准,我叹一口气,合上书本。

如果我就此罢休,可能就永远不会有后来的结果,办案的过程有时就是这么戏剧化。因为,我突发奇想,那么,重伤标准都有些啥呢,我得学习学习。又翻开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找到关于肋骨的部分,第五十九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哈,事情正在被我悄然撕开一道小小的缝隙,格登儿,我心中动荡了一下,难道快要接近事情解决的关键了吗!但是到底是不是“致使呼吸困难”呢?

面前仍有一层薄纱阻碍着,不能看清前面的道路,我拿着卷宗和轻伤标准重伤标准,去找技术科的法医,准备非弄个水落石出不可。法医听了我讲的案情和疑问,看了鉴定之后,立即内行地说:这需要调阅病历情况,不过,从病人被抢救好几天以及伤是汽车辗压的案情看,轻伤确实值得怀疑。

但医学上的轻伤重伤实际差别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再加上由于这个案件新闻媒体关注太多,公安机关办案迫于时间上压力,仅用三天就作出了鉴定结论,为保险起见,先作出这个轻伤结论也是有可能的。

法医的分析有理有据,我松了口气。我们分头向领导汇报,领导也高度重视,要求我们认真调查,每一步都汇报。我们决定先行对此案批准逮捕,再由法医配合我们调查伤情情况,并展开专家咨询程序,约请省医院胸科、骨科方面的专家对此伤情开一个论证会,慎重向公安机关提出我们的意见。

后来,调查发现,初到医院的抢救病历中,恰恰记载着“14根肋骨骨折,病人呼吸困难”等症状。十几天后,专家论证一致认为,该伤情符合人体重伤标准,在场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员旁听专家意见之后,也在会后承认,当时因催着要鉴定,出具的轻伤结果有误。

我们出具了对本案的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重伤。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由于鉴定结果为重伤,被害人也获得了较好的经济赔偿。

对于办案来说,浅层次的思考是不够的,唯有深入钻研,穷尽一切可能,达到结果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这是我办这一案的最大收获。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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