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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涉嫌非法出售狂犬疫苗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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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疾控中心一退休职工涉嫌“违法出售疫苗”被羁押判罚

文山州药监局对相关的18家医疗单位奉数百万元引发争议

一桩悬而未决的 “非法经营狂犬病疫苗”案件

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退休职工杜芳朝一直在写各种反映情况、替自己“申冤”的材料,送到各级政府部门。这些材料的矛头,指向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这一切,都源于杜芳朝头上的一项罪名:“非法经营”。从2009年至今的2年多时间里,杜芳朝进过看守所,上过法庭,还被法院判为败诉;但他一直在坚持反映情况,并提出上诉。

之前,受杜芳朝的案子“牵连”,文山州18家涉嫌“从杜芳朝个人处违法购进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纷纷受到处罚。文山州药监局称,涉及此事的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这些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奉总额高达数百万元。

这是一起怎样的事件背后是真有“冤屈”还是另有隐情12月9日至16日,都市时报记者赶赴文山,进行调查。

从天而降的一纸“逮捕令”

杜芳朝清楚地记得,2010年10月28日早上8点,他被人从自己开的药店——位于文山市区环北二路68号的“恒鑫药品经营部”带走,送进了文山市看守所。杜芳朝失去自由达96天,直到今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杜芳朝知道,自己之所以被羁押,与文山州药监局调查他“涉嫌非法经营疫苗”一事有关。

一份由文山州药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药行罚【2010】6号]显示,2009年5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文山州砚山县阿猛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购进、使用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是从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杜芳朝那里购进的。为此,砚山县阿猛镇中心卫生院被奉235840元。

截至目前,文山州共有18家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接到了文山州药监局下发的、内容相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被处以了数额不等的奉,金额总计达数百万元。

自从查获多起“从杜芳朝个人处违法购进疫苗”的“违法行为”后,杜芳朝便进入了文山州药监局的视线。

62岁的杜芳朝说,他已经记不清自己第一次是什么时候去文山州药监局接受询问了,只依稀记得,2009年曾到过文山州药监局。当时对方问他是否经营疫苗,他坚称“绝对没有卖过疫苗,只是帮忙转发疫苗”。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杜芳朝一直没接到文山州药监局关于此事处理情况的通知,直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始介入。2010年5月18日,在文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杜芳朝接受询问并做了笔录。

得知公安介入,自觉被冤枉了的杜芳朝大怒,做完笔录后当场表示:“我要吹冲锋号了,我要向文山州药监局发起总攻。”一个月后,杜芳朝写了题为“文山州药监局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有法不依、滥用职权、乱罚款”的材料,向各级政府部门举报。

在杜芳朝看来,自从发出这些举报信后,“惨案就发生了”。

2010年9月29日,在文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杜芳朝再次接受了“讯问”。此次的笔录是“讯问笔录”,而不是“询问笔录”;他的“被询问人”身份也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9月30日当天,杜芳朝再次接受讯问,笔录长达10页。他依旧坚称自己没有买卖疫苗。

2010年10月12日,杜芳朝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文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0月28日,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杜被逮捕。

狂犬疫苗紧缺造成的“无奈”

1975年从昆明医学院毕业后,杜芳朝便开始在文山州卫生防疫站(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前身)工作,曾担任文山州卫生防疫站副站长。直到2009年8月退休之前,他一直都在从事着文山州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用他的话说,工作30多年来,他走遍了文山州境内100多个乡镇,“都是用脚一步一步走过来的”。

2005年,作为文山州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家,杜芳朝参加了一次省内的生物制品研讨工作会议。会上,杜认识了一名来推销各类疫苗的人——熊运兵。散会后,熊运兵给杜芳朝留下了联系电话。

2006年,文山州狂犬病疫情猖獗,人用狂犬疫苗十分紧俏。那年,杜芳朝的一名亲戚被狗咬伤,急需注射疫苗。得知当地医院无疫苗,亲戚找到了杜芳朝请求帮助。但是杜也在叫苦——当时,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仅有5盒狂犬疫苗。

疫苗的紧张,导致文山州的多家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纷纷向州里打报告,请求解决狂犬病疫苗短缺的问题。有的负责人甚至直接找到杜芳朝,请他帮忙解决。无奈之下,杜芳朝想到了熊运兵……

之后的3年时间里,每当熊运兵送来疫苗,杜芳朝都选择在文山客运站把疫苗转发下去。对此,杜的解释是:熊运兵所在的疫苗公司从昆明发货,疫苗通过长途客车运输,只能抵达文山客运站。文山州各个使用疫苗的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由于道路交通不便,无法直接送到。

转发疫苗期间,杜芳朝每次都用电话通知各个使用疫苗的单位,要记下送货车辆的车牌、司机的电话号码、疫苗数量等,并在送货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因为留下了签名,导致后来不少使用疫苗的单位在接受文山州药监局调查时,承认所用疫苗是由杜芳朝处运来。杜芳朝则认为:“这是事实。但我只是起到了转发疫苗的作用。”

由于某些单位的疫苗款项不好收回,熊运兵也曾请求杜芳朝帮忙催收,并代开发票。杜芳朝说,考虑到自己退休后也想成立一家生物制品批发销售公司,他想与对方(熊运兵)处好关系,以便今后长期联系,就答应了熊的请求。这一点,导致了杜芳朝后来被指控“未经国家许可经营专卖药品”。

“确实是我出面帮忙收取了部分款项,并以‘恒鑫药品经营部’的名义开具发票和收据,然后将款项转给熊运兵。这一点我的确是疏忽了,而且也因此受到了文山市国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杜芳朝解释。

根据文山市国税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恒鑫药品经营部的确因此事受到了处理。

杜芳朝坦承,熊运兵之所以请他代为催款,“应该是看到我在文山从事了多年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当地有广泛的知名度和信任度”。

处罚之下,多家医疗单位纷纷申诉

提及自己所在的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远分中心(以下简称平远分中心)被处罚一事,分中心主任李光友气愤得猛拍办公桌。他说自己至今不明白,分中心为何会“无缘无故”被处罚。

文山州药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药行罚【2010】5号]显示:2009年5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平远分中心时发现,该中心购进、使用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杜芳朝处购进。为此,平远分中心被罚款893600元。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去年3月15日下发后,平远分中心在4月1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这个处罚决定。理由是:“所购进的生物制品(包括狂犬病疫苗),全部由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代表熊运兵发来,未曾向杜芳朝购买过疫苗(杜芳朝只是在车站帮转发过疫苗)”。为证明情况,李光友出示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及该公司委托熊运兵作为该公司疫苗推广销售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但是,文山州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提到“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山州境内的医疗机构没有业务往来,熊运兵不是该公司的业务员”。

这是为什么?李光友认为,文山州药监局是2009年5月25日在平远分中心查到涉嫌违法购进疫苗的票据,而熊运兵的授权委托书早在2008年12月31日就已经截止。“那个时候去查,熊运兵当然不是该公司的业务代表了。”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到,平远分中心曾于2008年9月24日,将购买疫苗款项直接汇入“杜礼恒”(杜芳朝之子)的个人账户。对此李光友解释,平远分中心是按照熊运兵提供的账户汇款,而之后他了解到,熊运兵已将款项全部交回公司财务,平远分中心后来也收到了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

几乎与此同时,砚山县阿猛镇中心卫生院也向文山州药监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也一样。阿猛镇中心卫生院甚至专门从接种该批疫苗的患者中,随机抽取了15份血样,送至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抗体检测。

阿猛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王军介绍,在送检的15份血样中,除1人抗体为阴性外,其余14人抗体全部为阳性。这可以说明患者所接种疫苗的有效性。

之后,广南县八宝镇中心卫生院、富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砚山县者腊乡中心卫生院等也纷纷发出“关于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申请书”。砚山县、文山市、西畴县、马关县等市、县的卫生局甚至还联合发出“关于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滥罚款行为给予坚决制止的请求”的书面报告。

《药管法》是否适用于疾控中心?

文山州药监局认定,文山州内的18家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因此,该局依据《药管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这些单位行政处罚。

针对这个处罚决定,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黄玉云认为,文山州药监局是“行政主体违法”,因为药监局忽略了《药管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药管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5年3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黄玉云表示,医疗机构即便违反了《药管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应由卫生主管部门查处。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文山州药监局,混淆了“疾控中心”与“医疗机构”的概念,从而将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药管法》错误地用在了疾控中心身上。

疾控中心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范畴?对此,文山州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刘冰认为:“疾控中心与医院和卫生院等,都属于医疗机构。”

刘冰解释说,疾控中心在承担着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同时,与医院或卫生院一样,开展医疗服务,“比如疫苗接种等医疗服务工作”。

文山州药监局则表示,该局所查处的违法行为,是从不具有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这种行为属于由《药管法》规范的范畴,大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而应按《药管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刘冰介绍,此次对18家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的罚款总额虽然高达数百万元,但考虑到实际情况,18家单位所缴纳的罚款总额只在50万元左右,目前已全部上缴国库。

制药企业之间复杂的代理关系

案件进入警方侦查阶段后,2009年9月8日,应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请予协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有关情况的函(云食药监稽函【2009】267号)”的函件,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核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用狂犬疫苗有关情况的复函(吉食药监稽函【2009】70号)”。

复函中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吉林省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熊运兵”不是该公司业务员,是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康众生公司)的业务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委托熊运兵为长生公司推广销售业务代表,并经长生公司授权其在云南省区域经营销售该公司疫苗类产品。

2009年12月21日,应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协查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函(云食药监稽函【2009】357号)”的函件,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协查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食药监稽函【2009】183号)”。

复函表示,经查,“益康众生公司是合法的药品医药经营企业,2008年1月1日与长生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销协议。熊运兵作为之前的遗留问题,长生公司授权其在云南区域销售该公司的疫苗,由益康众生公司代管”。

一份由长生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芳签发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显示,从2006年1月1日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每隔1年便会签发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熊运兵为该公司疫苗推广销售业务代表。

2010年7月30日当天,长生公司销售部内勤工作人员申桂玲接受了文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询问。笔录中同样提到:熊运兵的确为该公司委托的疫苗推广销售业务代表。

申桂玲表示,长生公司生产的药品都是委托益康众生公司销售,之所以会向熊运兵签发授权委托书,是应益康众生公司的要求。“他(熊运兵)不是我公司员工,是益康众生公司的业务推销员。”

公安机关问及“你们公司开具到文山州境内医疗机构的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怎么一回事”时,申桂玲回答:“我们公司的疫苗委托益康众生公司进行销售,发票是益康众生公司申请,我们开具的。”

2010年8月2日,益康众生公司副总经理单二联接受了文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询问。他表示,熊运兵是长生公司的授权委托业务员,自2007年8月至2008年12月31日由益康众生公司代管。单二联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益康众生公司负责替长生公司销售产品,由长生公司开具发票。按照发票上开出的金额,益康众生公司要向熊运兵全额收取。

检方和两名被告都不服一审判决

2010年9月19日,离职已久的熊运兵在安宁市罗白派出所接受了讯问笔录。此时,熊运兵已经就职于某电缆厂,任云南业务销售经理,暂住于安宁市新村小区某出租房。

讯问笔录当中,熊运兵承认曾经在文山当地推销生物制品,也曾多次将人用狂犬病疫苗推销到当地18家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次日,文山警方在安宁再次讯问了熊运兵。熊运兵表示,他早在2009年年初就已从之前的公司离职。并表示,他的确曾在文山当地推销过人用狂犬病疫苗。

9月21日,熊运兵被带回文山接受讯问。当天他表示:“是我将人用狂犬病疫苗药品卖给杜芳朝,由杜芳朝将款项支付给我”。但是一天后,针对警方提出的“你是否将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杜芳朝”等类似提问,熊的回答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2010年10月28日,熊运兵被批捕。当天他在文山市看守所接受讯问时表示:“杜芳朝帮忙把我发的货转发,货到文山总站时,他(杜芳朝)帮我转发下去,并且帮我收回货款,收回的货款他直接拿现金给我。”当被问到“是否给了杜芳朝什么利益”时,熊说:“我没有给他钱,只是请他吃饭。”

2011年3月8日,文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杜芳朝未经国家许可,经营专卖药品,情节严重;熊运兵违法向杜芳朝、恒鑫药品经营部销售药品,情节严重”,对两人提起公诉,希望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此后,文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5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芳朝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熊运兵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得知一审判决后,杜芳朝表示不服:“如果我真的触犯了法律,怎么处理我都行。但如果我没有犯法,罚我一分钱我都不服。”不久后,杜芳朝与熊运兵各自递交了上诉状。熊运兵在上诉状中,再次提到了“没有将疫苗销售给杜芳朝和恒鑫药品经营部,只是请杜芳朝帮忙分发和转送疫苗”的说法。

但是,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也发出了“抗诉书”(文检刑抗【2011】2号),认为法院的判决对杜芳朝的量刑畸轻。“因文山州境内多个市县的18家医疗机构所购进的疫苗接种受众人群多达1100余人,该案社会受众面大,社会危害极大。”

11月18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

12月12日,面对着文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年迈的杜芳朝沉默了很久。前一天,杜芳朝从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远分中心的李光友那里了解到,因为缺乏人用狂犬病疫苗,今年来,平远街已经有5人因狂犬病发作而不治。

杜芳朝还在等待,等待自己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

(都市时报记者 刘钊 发自文山)

●独立观察

“狂犬疫苗案”

拷问基层疫苗供应

□都市时报评论员 梁坚

文山州18家医疗单位因涉嫌“从个人处非法购进任用狂犬病疫苗”而被文山州药监局处罚,罚款总计数百万元。这个“个人”是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退休职工杜芳朝,他还因此被羁押、判罚。这个处罚导致多家医疗单位申诉,引发一场目前仍然盘根错节的官司。

这个案子的主要纠结之处是:国家规定的相关药品疫苗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企业购进,而杜芳朝是个“个人”。而杜则认为他不过是帮人转发,疫苗事实上仍然是具有资质的企业的产品。

我们无意于判断仍未终结的案情的是非,但这起案件产生的背景却耐人寻味。它与基层卫生防疫系统缺医少药密切相关。文山州狂犬病猖獗,而疫苗却始终紧张。基层卫生院、疾控中心只能依靠打报告来申请购买狂犬疫苗。这中间的报告申请环节、物流环节的温吞、购买环节与制药企业复杂的代理关系,构筑了紧张、被动甚至可能混乱的狂犬病治疗现实。

当下文山狂犬病问题仍然存在,患者或因疫苗缺少而出现死亡。如何在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在监督下迅速提供合理合法的供药渠道,彻底解决疫苗不足问题?这理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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