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酒驾肇事被判5年 赔死者58万重伤者120万
国际在线
杨冠伦当庭认罪。
被害人家属难掩悲痛。
备受关注的“怡乐路酒驾逃逸案”昨日有了结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冠伦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其入狱5年。此前,关于此案争议的“逃逸后不承认喝酒怎么办”、以及“是否应以重罪论处”等问题,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均有所体现。
昨日上午11时,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
记者在现场看到,杨冠伦低垂着眼睛走入审判席,听判过程中非常平静。
杨冠伦,1986年2月10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高中。
案卷证据显示,案发当晚杨冠伦在某酒店吃饭。
该饭店一名服务员作证,当时有9男1女共10名客人来吃宵夜,来的时候已满身酒气,其中一名男子在席间与另一名男子分别一口气喝了5杯啤酒。该服务业当时站在旁边为他们开啤酒,之后不久该名男子就和唯一的女子离开。
经辨认照片,该名男子就是杨冠伦。
一名路过案发现场的路人作证,其行至祈乐苑对开的地方时,看见一辆跑车从怡乐路大昌方向驶来,速度很快,并发出刺耳的引擎声。其见状心想此车开得这么快,怎么能拐过这个弯,边想边往里走了两步,正想着,只见此车一把方向转左,贴着路边驶了过去,车头正面将一对正由南向北在怡乐路路面行走的男女撞得飞起,然后倒在人行道的地上不会动了。而那辆撞人的跑车并未停车,继续向南行驶,速度也不减,后来又撞了几辆停在路边的小汽车后才停下来,从副驾驶位走下来一个年青女子,绕到跑车左侧,从驾驶位下来一个青年男子,两人聊了一会儿,就直接打了一辆出租车向新港路方向跑了,连头都没有转过来看一下撞人现场。
案发40小时后,杨冠伦自首,他先否认后承认喝酒,但否认醉酒。
经办案部门侦查,没有认定杨冠伦醉驾,因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冠伦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长时间审理与合议庭评议,海珠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冠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情回放
今年5月7日凌晨2时10分许,杨冠伦酒后驾驶一辆白色现代劳恩斯跑车沿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行驶,在有急转弯路标志及划有车行道横向减速慢行标线的道路上不按道路交通安全规范操作,超速行驶,致使该车先后与行人李俊华、郑荣亮、路边一报刊亭及停放在路边的5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俊华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郑荣亮受重伤、报刊亭及多辆汽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杨冠伦弃车逃逸。2011年5月8日22时许,杨冠伦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杨冠伦承认之前喝酒,但表示没有喝醉。后经办案部门调查,没有作出司机“醉驾”结论。
■拍案说法
5年判罚重还是轻?
昨日宣判后,杨冠伦当庭表示不上诉,并拒绝了媒体采访。而受害人家属难掩悲伤,在法庭外痛哭流涕。一名死者家属表示,杨冠伦酒后驾车的行为毁掉了两个家庭。他本人的任何悔过,都无法弥补对逝者造成的过错。判决后,本报通过网络现场发布了判决结果。对于5年刑期,有网友认为过轻,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属于从重严打。
●从轻
巨款赔偿换来“从轻处罚”
记者采访了解到,杨冠伦一案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首先是法院认定他得到了受害家属的谅解。庭审时,杨冠伦对指控供认不讳,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愿意尽最大能力作出赔偿。
杨冠伦的家属与死者李俊华的家属在案发后3个月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58万元,李俊华的家属同意不再向杨冠伦及任何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并对被告人杨冠伦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被告人杨冠伦的刑事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杨冠伦的家属与伤者郑荣亮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冠伦在之前已垫付1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被害人郑荣亮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先行一次性支付70万元,余款39万元在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郑荣亮及其家属同意不再向杨冠伦及任何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并对杨冠伦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减轻被告人杨冠伦的刑事责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
杨冠伦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非常好,并积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杨冠伦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支柱,兄弟姐妹中有多人残疾,并有一个3岁的小孩需要抚养,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杨冠伦的家庭情况予以考虑。请求法庭减轻处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冠伦的家属已对涉案被损坏的车辆、报刊亭的所有人作出了赔偿。
此外,对于检察机关不认定杨冠伦自首,法院在判决时进行了追加认定。法院认为,杨冠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从重5年已是较重法定刑
法院认为,考虑到杨冠伦在明知我国严厉打击酒驾以及醉驾入刑的情况下,仍然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40余小时后才投案自首,致使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对其体内酒精含量作出准确鉴定,亦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虽然被告人杨冠伦具有上述从宽处罚情节,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并在量刑时应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从严掌握。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杨冠伦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冠伦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量刑意见过轻,法院不予采纳。按照公诉机关5年至7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