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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一起旧债风平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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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

检察官接待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47岁的周靖在江苏省金坛市某建筑公司做项目经理,因为事业有成手头“活络”,他的心思也跟着活泛起来。

2007年底,周靖去某足浴馆休闲,结识了28岁的女服务员张萍。张萍年轻貌美吸引了周靖的目光。一来二去,出手阔绰的周靖俘获了张萍的芳心,两人成了情人。

可随着张萍怀孕、逼婚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两人间矛盾激化。2008年8月,周靖、张萍和平分手了。

2009年6月,周靖下班回家,见门上贴着一张法院传票——竟是昔日情人张萍将他告上法庭,诉其欠债未还。

周靖想起来,这两年确实曾因运作项目资金紧张,向张萍借过两次钱,但都已还清:第一次是2008年1月5日,向张萍借了20万元,在当年春节前就还了;第二次是2008年5月9日,周靖再次向张萍借了20万元,约定于当年11月18日前归还,因两人关系紧张,张萍一直催要,周靖在6月30日提前将20万元还给了张萍。

两笔借款全都还了,还打什么官司呢?

借条怎么突然出现

2009年7月10日,张萍诉周靖欠款案一审开庭。

庭审中,张萍拿出了周靖于2008年5月9日向其借款20万元的借条,白纸黑字,写的分明:“今借到张萍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在2008年11月18日前归还。”

看到张萍出示的借条,周靖很是惊讶:2008年6月30日,他在归还这笔借款时,张萍声称原件找不到了,怎么这个时候又突然出现了呢!

周靖当庭反驳,当场提供了张萍2008年6月30日出具的收条:今收到周靖归还借款贰拾万元整,见证人曹健。

曹健是周靖、张萍共同的朋友,闹分手,讨欠款,张萍都是找曹健做的中间人。

曹健出具的证言则肯定了周靖的说法:6月30日晚,周靖把20万元还给张萍后,向其索要借条,张萍声称借条遗失,周靖当时就要求张萍写了收条,并让曹健在收条上签字证明。

对于周靖出具的收条,张萍并不买账,她突然向法庭提交了另一张借条的复印件——周靖曾于2008年1月5日向其借款20万元。

张萍坚持认为,周靖手中的“所谓的20万元收条”归还的是2008年1月5日的借款,并称该借条原件在2008年6月30日还款后被周靖本人收回了。

对于张萍的这番“新论调”,周靖毫无准备,当庭没有正面回答,他的代理人只是强调,这个证据是复印件,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周靖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归还了张萍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张萍提供的材料尚不足以否定周靖的抗辩。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张萍的诉讼请求。

还款顺序偷梁换柱

官司输了,张萍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法院。

2009年9月27日,二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到庭质证。

张萍依然坚持,周靖提供的6月30日的收条,是归还1月5日的借款,借条原件已交给周靖,所以她只有复印件。而周靖5月9日的20万元借款,至今未还,故借条原件还在她手里。

周靖肯定1月5日的这张借条是真的,但这笔借款早已还清。

二审法院认为,张萍主张曾于2008年1月5日出借给周靖20万元,对此提供了相应复印件,审理中周靖承认该借条是其本人所写,对该借条所反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周靖与张萍之间先后发生过两笔20万元借款,从张萍收到20万元还款后出具的收条内容来看,不能确定这笔还款的具体出借时间,结合第二次借款尚未到约定归还日期、借条原件又为张萍持有等情况,周靖所主张的已归还本案所涉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2009年10月25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作出由周靖10日内归还张萍借款20万元的判决。

看到二审判决书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八个大字,周靖的心凉了大半截,他认为,二审法院混淆了还款顺序,将他第二次归还给张萍的20万元与张萍第一次借给他的20万元之间,画上了等号,导致错误认定他的第二次借款没还。

提起抗诉调解结案

2009年12月25日,周靖向常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时隔四天,常州市检察院向金坛市检察院发出交办函,由金坛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

金坛市检察院检察官首先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查,听取了周靖对两次借款经过及还款情况的陈述。接着,检察官找到了证人曹健,了解情况。

经过调卷审查、询问调查、对申诉材料深入分析,检察官对法院的二审判决内容产生了三点疑问: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本案中,二审法院却将借条复印件作为定案的依据,明显不妥。二是周靖在接受二审调查时,只是陈述了2008年1月5日的借条是他所写的事实,法官并未调查该笔借款究竟是否已归还。三是如果周靖2008年6月30日归还的是2008年1月5日的借款,那么他在收回原件后,就已经履行完了结算手续,反而“要求张萍再出具收条”,这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和一般常理。反而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周靖在第二次还款时,张萍未携带借条原件,无奈之下,周靖才让张萍出具了收条,并让曹健签字作证。

此外,二审判决认定“后一笔借款在张萍收取20万元还款时尚未到约定归还日期”的结论错误。借条载明“在2008年11月18日前归还”,并非就是限于2008年11月18日当日归还。

据此,金坛市检察院认为: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不当,建议常州市检察院提请江苏省检察院抗诉。

常州市检察院认可金坛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遂向江苏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011年1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抗诉。

2011年2月2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常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常州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金坛市检察院跟踪监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

检察机关认为:平地里起风波的不是债务,而是人心。检察官向周靖说明:这起借款诉讼,缘起情感纠葛,双方互有不满,冤家宜解不宜结。周靖同意调解结案。近日,在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此,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一起旧情人间的还款风波就此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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