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应注意四个问题
正义网-检察日报
孟慧敏 蒋东伟
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规范执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目前在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得较为普遍。但由于案件质量本身的复杂性,在质量评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一、应将质量评查列为一项日常工作,而不是运动式的突击。突击评查在各院较为普遍,有些是上级院组织的,有些是政法委或人大组织的,有些是自己院组织的。由于是突击评查,干警要在办案的同时抽出时间整理卷宗,从时间和人力上对目前工作都有影响,而且这种评查大多数是对某几类案件而言,不能涵盖所有案件,具有片面性,容易使干警将精力只集中在评查的案件而忽略其他案件,为此,建立一项日常的质量评查工作体系十分必要。应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内部岗位职责,建立评查制度和评查办法。评查工作的常态化可以带来追求案件优质的常态化,干警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感受到持续性的约束力,继而转化成一种自我约束的习惯,办理案件时完全遵从质量评查的标准。
二、在评查范围和评查内容上应全面评查。在评查范围上,有的院注重评优不注重评差,只评选出精品案件优秀案件等,有的院却注重评差不注重评优。在评查内容上,由于实体标准不易掌握易有分歧,而文书质量和卷宗的装订等标准量化较清楚,易于操作,因此重程序轻实体现象比较突出。对错别字、目录项目、卷皮书写、印章位置等查得较细,而对法律监督不到位、出庭质量不高、数额认定不准确等问题关注较少。因此应该全面评查,既要评选出优秀案件予以表彰,弘扬正气提升积极性,又要格外注意评查涉及退补的案件、判决书与起诉书认定不符的案件等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件,以发现问题,起到警示推动作用。
三、评查应保证客观公正,避免形成“一言堂”。案件质量评查一定要保证客观公正,才能更有说服力。一是要求评查的人员应该是业务上的行家里手,有较高的理论功底和长期办案的实践经验,能够严格照制度办事;二是要建立层层把关机制,对评查人员评查过的案件进行抽查,确保评查质量;三是质量评查后,对出现的错误不宜直接定性,应向办案部门反馈结果,充分听取办案人陈述和办案部门的意见,给当事人以辩解的机会。经过申辩与质询,对明确无误的错误再予以认定,对于有争议或依据不明确的错误,不能武断下结论,应该向案件管理部门报告,寻求最后裁定,形成共识。
四、注重评查效果转化,充分发挥评查工作的监督和预防作用。案件评查工作的目的既是对于个体问题的事后监督,也是对于同类问题的事前预防,因此绝不能单纯评查,只注重打分排名或简单地堆砌罗列问题就案讲案,还必须把评查与总结提高结合起来,制作案件质量报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防范对策,规范完善相关制度或文书制作,运用多媒体展示、发放通报等方法,加强督促整改,以点带面,实现评查结果向提高办案效果的转化。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