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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应判刑 但更应一碗水端平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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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

25日,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粤北首富”朱思宜案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叫屈,称自己只是行贿却判得比受贿还重,恳求改判。今年9月15日,朱思宜案在河源中院一审宣判,韶关宜达公司因行贿169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被处罚金800万元;朱思宜个人行贿220万元,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定罪量刑一直是刑事审判的难点,最易引起争议。单纯以个案比较,行贿比受贿量刑更重并非没可能。因为量刑除涉及罪名外,还与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是否有自首、检举等诸多情节有关。比如受贿10万,起刑点是10年以上。行贿10万元,一般判5年以下,但如果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还可判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但如果数额相当,情节类似,行贿比受贿判得重,显然就不合法了。刑法规定,受贿罪属重罪,同样的情节,量刑要比行贿罪重得多。具体到此案,对朱思宜叫屈可从三方面分析:一是就其本身的犯罪情节而言,判16年是否恰当。这是个细致而专业的司法判断,涉及法院是否严格依法办案的问题。二是同样的情节,其他行贿案与朱思宜案定罪量刑是否相当,比如报道中提到黄光裕案发后送钱给官员,与朱思宜的送钱行为相同,前者被认定为单位行贿,后者一审却认定为个人行贿。这涉及司法尺度是否统一,同案是否同判的问题。三是,此案中是否存在行贿比受贿量刑还重的现象。这涉及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司法是否一视同仁、公正适用的问题。

网上舆论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第三个方面,这反映了一种社会焦虑———人们担心权势一方在司法审判中会获得更多照顾。朱思宜说,不行贿要受刁难。的确,行贿往往是被迫的。受贿者地位更强,危害更大,如果惩罚更轻,会让人认为司法偏袒权势,这对法律权威和公正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

此外,还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有受贿必有行贿。而从以往报道看,受贿案显然多于行贿案。按照法律规定,因被勒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可见,行贿案少有两种可能:要么被勒索又未得利的人太多;要么一些行贿者没被追究。司法实践中,为推进案件侦破,行贿者如果与办案机关合作往往会被免责或从轻发落。这为行贿案少提供了一种解释。所以,在单纯行贿者中,朱思宜被判得如此之重是极其少见的。从报道看,朱思宜除行贿外,还有高调的检举行为。这就形成了反差:行贿者暗地配合,往往会被从轻发落,公开高调检举反而被判得更重。这给人一种潜规则替代明规则的暗示,背后的隐语是,要想轻判就要听话。这显然是一种违背法治本意,去法治化的现象,应给予充分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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