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陷救助者被惩罚的积极导向意义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王石川
在佛山打工近20年的邱以刚夫妇,深夜帮助路边受重伤的摩托司机和乘客,却被对方诬陷,还被其叫来的朋友殴打致伤。警方经调查还了见义勇为者清白。11月24日上午,禅城区相关部门对邱以刚夫妇进行了表彰,诬陷者陈某因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人生的憋屈与悲催莫过于做好事反被骂、救人了反被诬。邱以刚夫妇的不幸遭遇,是见义勇为反被诬的又一起悲剧。值得欣慰的是,见义勇为者最终讨回了公道,并受到了褒奖;大快人心的是,诬陷者不仅被罚款,还被行政拘留。
此前,诬陷见义勇为者被惩处,好像并不多见。通常的情况是,诬陷得逞,即便被揭穿画皮,当事人要么缄默不语,要么赔礼道歉,以求得被诬陷者的宽宥。这对当事者来说,成本太低,无关痛痒,不可能暗自痛切反省。也正因为如此,诬告救人者不时发生,成为让人难受的道德溃疡。更可怕的是,这种扭曲的怪相,已经造成了恶劣的恐吓效应,使得人们不敢救人,或者在救人之前思想斗争激烈,有时忍痛放弃施救。可以说,被救了却恩将仇报的做法,已经大大稀释了这个社会的道德浓度,助推道德滑坡。
在这种语境中,公众强烈吁求严惩诬告者,还见义勇为者以清白,降低救人者的道德风险。如今,佛山惩处诬告者,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它起码传递了一种严肃的价值取向———激赏真善美、鞭笞假恶丑,让那些试图诬告见义勇为者的人心生畏惧。
对诬告者就需要依法惩处。诬陷者陈某被惩处的理由是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应该说并不冤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甚至可以说,如果诬告者通过诬陷见义勇为者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通过强制手段占有了见义勇为者的财物,就已经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针对诬赖救助人,我们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不过一些地方已在着手推动。据悉,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就拟规定“诬赖救助人,应受到一定惩罚”,具体思路是:一,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否则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
健全法律,完善制度,“让守法者不再孤单,让违法者心有畏惧”,这是创造社会良好秩序的一大保证。从人们痛斥诬陷者,到“撑腰体”流行,从诬陷者被惩处,到立法保护助人行为,这一系列动态让人欣慰,每个善良的人,每个坚守正义的人,都希望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好,都对人性之恶痛心疾首。
诬陷救助者被惩罚,但愿佛山的这次行动模式能够推广。我们在快慰之余,不妨激活内心的善念,不妨坚定行善的决心,不妨以更加积极的魄力见义勇为,昂扬良善的人性之美。呵护见义勇为,褒奖见义勇为者,成为见义勇为者,那些宵小之徒的生存空间就会越来越逼仄。当我们的社会形成人人向善的良好风气,那么每个人都将是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