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听证:停供该不该交“蹭热费”
辽一网-华商晨报
大连首次就《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14名代表就“热能损耗费该不该收”展开激烈辩论
新闻回放:今年8月29日,《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新增了一条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交纳用热费用,被供热单位停止供热以及要求暂停用热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首次报道题目:《停热要交损耗费 下月立法听证》
晨报讯(记者 王宇)市民停供也要缴纳一部分取暖费,以此“补偿”供暖单位的“热损耗”——热能损耗费到底该不该收?
昨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就《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陈述人双方14名代表就“热能损耗费该不该收”展开激烈辩论。
9时,《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一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共有6名听证代表、14名陈述人和14名旁听人出席。据介绍,自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共有62名市民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其中赞成收取热能损耗费的27人,持反对意见的35人。
10时50分,听证会进入总结观点阶段。大会听证人王连山等人分别对赞成方和反对方的观点进行了总结性发言。11时许,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正祥宣布听证会结束。
据了解,此次立法听证会是大连市人大常委会自1986年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昨日的立法听证会议程共分三项:听取陈述人陈述意见,陈述过程中赞成方和反对方交替进行(各方发言顺序由各方自行安排),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陈述人进行自由辩论,陈述人各发言1次,每人发言不超过3分钟;听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赞成:停供后吸收邻居热量
王文桐(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主任):黑龙江省、天津市和银川市等地“城市供热条例”已明确,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北京、青岛等城市对征收热能损耗补偿费亦有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热量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用是必要的,是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的体现。
刘忠伟(建筑工程事务所大连分公司工程监理):长春已经收取热损耗,今年我到长春以调研调查的方式向当地居民询问有关收取热损耗的缴费办法。如果缴纳费率控制在一定的额度,于情于理都是合理的。
张芳(就职于大连金桥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我家是新小区,铺的地热,但新小区入住率低,左邻右舍没有供热,影响我家的供热质量,所以我认为应该缴纳。
李洁(待业):停供用户房屋吸收邻居供暖热量,应承担相应消费义务,保证供暖用户长远利益。
张勇(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热能损耗费可改为供热基础费,法律上有规定相邻关系的利害和义务,停供用户给邻居造成利益上的损害,需要交纳费用。
韩涛(大连热电集团公司供热总公司副总经理):现在大连小区停供率在12%,其中以高档小区和新小区为主,停供率高导致供暖企业成本增加,收取热损费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压力。
方嵇山(瓦房店裕丰供热有限公司总经理):供热单位并未因部分住户停供而降低供热质量,并没有因此不负责任。停供给相邻住户造成的后果不应由供热企业来承担,收取基本供热费,减少供热矛盾很有必要。
反对:外地收,我们就应该收?
王子正(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学部主任):以供热与供电相比较,停止供电不收费,而停止供热收费则不合理。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计算难以获得可靠的实证数据支持。外地有这样的条例,不等于大连市就必须要有。
刘家延(大连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不应该收取热损费,现在管道供热存在一定问题,企业自身设备落后、管网陈旧都造成热量损失,不仅仅因为“停供”,不该让居民埋单。
俞文曾(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所退休高级工程师):按照30%的比例收取热损费不合理,计算没有任何依据。
姜倩玮(大连北洋仪表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居民有权利选择供热方式。根据相应法律,交纳供暖费和热能损耗费等于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袁晶涛(原三寰集团农垦建筑总公司总经理,现退休):供热单位不能因为供热质量不好而将各种费用加到用户身上,老式住宅结构热能损耗并不大,是可以控制的。
潘军(中国海运集团大连公司法务顾问,律协成员):申请暂停用热从法律意义上说是用热方单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肯定了暂停用热行为作为单方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民事行为。
换句话说,用热方主动申请暂停用热不是单方违约行为,也不是供热企业能够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理由之一,只是一种民法上、合同法上规定的单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因此热损耗费单单由停供方补偿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