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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擅改公共走廊 官司赢了对方不理遇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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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里占用了公共走廊。

半岛都市报10月15日讯(记者鲍福玉韩小伟) 因为相邻公司擅自改变公共走廊用途,将部分走廊据为己有,2011年7月,市民金先生和两名业主将这个邻居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业主生活通行造成妨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拆除私自安装的玻璃门及墙体隔断,将公共走廊恢复原样,然而判决已经下了15天,对方却迟迟没有将公共走廊恢复原样。

邻居擅改公共走廊

金先生告诉记者,他是高雄路海洋大厦10楼的业主,2009年8月份,同层业主李女士将他们的公共走廊据为己有,并在走廊上安装玻璃门和墙体隔断,将其购买的另外两室打通连成一片,并出租给了一家培训学校。

“公共走廊是全体业主的,她连和我们打个招呼都没有,就将公共走廊据为己有,而且大门还正好挡住我出租的房子,这也太不像话了!”金先生告诉记者,本来公共走廊尽头有一个窗户,现在被邻居一改,全都被圈在了李女士的房子里,其他业主的采光和通风都受到了影响。对此,金先生和另外两户业主多次找到李女士,但对方就是不予理睬。

多个部门都管不了

为解决问题,金先生想了不少办法。“我找了五六个地方,都没能把问题解决。”他拨打过12345政务热线,工作人员将问题反映到城管部门。城管部门的回复是:城管主要管辖区域是室外建筑,像金先生反映的这种情况,不在其工作范围内。金先生曾联系规划局,得到的回应是这种情况他们无法管理。在房产部门那里,工作人员告诉金先生:他们管理的是住宅,不管商用写字楼。

“后来我想,占了楼道会造成消防隐患吧?”金先生说,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了海洋大厦勘察发现,该区域没有占用消防通道,因此不能责令整改。后来金先生又向街道办事处求助,工作人员表示办事处负责楼道卫生等方面,占用楼道他们管不了。

官司赢了对方不理

多次寻找途径解决未果后,7月21日,金先生和其他两名业主将李女士告上法庭。金先生告诉记者,2011年9月20日,市南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业主私自设立玻璃隔阻门将公共走廊隔断,对原告业主生活通行造成妨碍,侵害了他们业主的合法权益。9月30日,判令被告拆除私自安装的玻璃门及墙体隔断,将公共走廊恢复原样。

“现在官司已经赢了,可是对方却还是不管!”金先生告诉记者,按照规定,被告应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共走廊恢复原样,但是15天过去了,对方仍然没有丝毫动静。

15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李女士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邱先生,他告诉记者他们准备上诉。“我手头有购房的合同,上面表明这里属于我们。”

■说法

拒不拆除可拘留

14日、15日两天,记者在市内多处展开调查,发现无论写字楼还是住宅楼,公共楼道被占用的情况非常普遍。

对此,省人大代表刘艳花告诉记者,双方打起官司来,必然伤了和气,所以不管谁胜诉,都破坏了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没有真正的赢家。她认为,要改变这种情况,一是要加大《物权法》的宣传力度,二是要加强管理。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按照判决恢复走廊原状。“被告有3个选择,第一是自己拆除;第二是由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拆除,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三是拒不拆除,法院将对被告进行罚款、拘留,甚至会处以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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