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失业人员可免费享职工医保 参保年限可累计
半岛网
半岛网9月29日消息近日,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据介绍,目前青岛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有近2万人。
失业人员可免费享职工医保
据了解,此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仅享受两项医疗待遇,一项是每月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七区26元,五市23元),随失业金一并发放;另一项是患病到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70%的比例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
青岛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介绍,为保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期间,大额医疗补助金按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领取期满,或者出现法律规定情形而停止领取的,则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登记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进行失业登记时,由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个人既不用缴费,也无需单独办理。当事人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而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即日常门诊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待遇。
用人单位耽误失业人员享职工医保 要担负医疗费用
青岛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后,用人单位的责任更加重大了。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应在规定的15日内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解聘备案等相关手续,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除了需要补缴费用外,还要负担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提醒:失业人员要看清几种计费方式
据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可享受以上待遇的人员既包括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也包括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但并不包括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在今年6月30日前住院的,7月1日后出院,那么,其医疗待遇要分段计算。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办理报销;7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结算的,可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差报销;7月1日至今未出院的,7月1日之后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在就医的定点医院刷卡联网结算。
今年的7-9月期间,失业人员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规定自行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到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为方便群众咨询政策,在此公布各区市业务部门的咨询电话,请在工作日拨打:
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科 68896026
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就业科 83805080
四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管理科 83761376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失业科 87892132
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科 87968318
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 86988831
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管理科 88898370
企业保险科 88898355
医疗保险科 88897855
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科 88512787
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 88535731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中心 82206589
医保中心 82205933
胶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金统筹科 86162819
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科 88322182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科 66039371
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科 86768066
通讯员 邱国伟 半岛数字记者 孙贴静
[编辑: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