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车上险 按旧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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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 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十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出了事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竟大行其道。记者日前对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大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机动车保险定价“猫腻”多多,广大消费者则被无辜“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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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只值三四万元保险须按十万元交
北京的王女士有一辆开了12年的桑塔纳轿车,现在顶多值三四万元,保险公司给出的车损险保险金额却是10.08万元。保额高意味着保费高,这样算岂不是要多掏不少?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告诉王女士,按公司统一规定,无论驾驶多少年的机动车,保险金额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这样一来,王女士1999年买的桑塔纳就要按照新车标准交保费。但若按旧车入保,她至少可节省六七百元保费。
像王女士一样注意到车险保额的车主仍属少数,大多数人由于嫌麻烦等原因对此一无所知。业内专家指出,国外的车险则更多的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车型及其出事概率等多种相关因素综合计算保费,而非使用“一刀切”的做法。
就王女士的车辆入保问题,记者分别致电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保险公司,三家公司不约而同都给出了10.08万元的保额定价。三家公司都告诉记者,他们的报价是在系统中统一查询的,而系统给的报价就是新车购置价。
记者登录汽车之家网站,查询到与该款车型改款后的在产桑塔纳车型,其厂商指导价仅为8.98万元。相比之下,保险公司给出的新车购置价比市场价高出了12%左右。为何保险公司车辆定价比市场上的新车价还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统一定价”,也有保险业务员称“保价中含新车购置税”。
专业人士解释说,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说车险保额不能超出实际车价,保险公司此举或涉嫌违法,可见保险公司存在定价“虚高”问题。如果每辆车皆按新车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从车主们身上“吸金”的数量则相当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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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车价格收保费只按旧车价值赔付
在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公司的车损险保单中,都标明确定保险金额可按新车购置价或新车购置价内协商价两种方式计算,投保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但在实际操作中,车主的选择权被剥夺。人保和太平洋保险电话车险工作人员大多表示,只能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
可是,以新车价投保,却并不等于能获得等同于新车价的赔偿。王女士保单背后的条款写明,当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应参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根据该条款,9座以下非运营客车按月折旧6%。计算,最高折旧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也就是说,王女士的车如果被全部撞坏,她最多只能拿到新车购置价的20%,也就是2.016万元。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说,因为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是以新配件进行置换,不可能换一个旧的零件给车主。如果车主一年多次发生事故,赔偿金额可能会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车损事故发生后,无论用新的零件还是用旧的零件,保险公司都是在保额范围内去赔偿,与零件新和旧没有关系。若车辆保额是80万元,即使因修车零件花了100万元,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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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于法、于情都该废除
实际上,目前已经有法院判决保险企业向车主退还多收保费的案例。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的一辆轿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2010年保额是19万元,然而这辆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如果车辆发生全损,高先生最多只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他认为多交了保费,于是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由于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法院也将此案列为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既然保险公司的条款明显违法,但为什么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主动取消掉呢?”许多车主非常气愤。
“卖一斤白菜就该收一斤菜的钱,车损险也应当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车损险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于法、于情都该早点废除。”邱宝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