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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法》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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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主要是《民法》,此外还有《家事诉讼法》作为补充。《民法》明确规定,原则上婚前的个人独立财产、婚前个人资产所产生的收入、租金、利息、红利、结婚前已获得的退休金、个人礼物等,都属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可单方保留,不按“共同财产”来分。

■ 韩国《民法》还规定,即使是婚后,如果以个人名义获得的财产,也不属于共有财产。比如被指定姓名接受的捐赠或是遗产,都属单方所有,不在离婚的“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 对于离婚后的债务问题,韩国《民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在婚内一方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有连带责任;但如果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债务,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可根据对方过错原则争取自己最大权益。

■ 根据韩国《民法》,离婚之前首先是进行协议离婚。“分家产”不光是分房产等不动产,其他列入家庭财产的物品都要纳入分配范畴,包括股票、有价证券、各种红利分红以及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贵重礼品等。

■ 韩国法律处理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按对家庭共同财产形成的贡献大小”,即公平财产原则。但近年来,法院在判决家庭财产分割时,有意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现在很多法官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中都是以20年全职家务作为平分家产的依据。

■ 韩国《民法》还规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有效期为两年,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在离婚两年以后都不能再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

■ 韩国法律中没有对女方赡养权的明文规定,如果女方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法官在判决时会酌情增加判给其财产分割的比例。韩国相关法律还对婚姻破裂的过错方追加了经济惩罚措施,即需支付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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