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抗诉席摆放的符号学意义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何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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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王某、葛某与常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申诉案再审开庭。7天前,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已接到常州市中级法院的开庭通知,检察官于开庭当天准时进入法庭,在审判席右前方设立的抗诉机关席位上就座。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然而,对于再审法庭上检察官坐席如何设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却无相应规定,导致了实践中民行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待遇”的差异。在许多地方的再审法庭上,民行检察官并无独立席位,而是与申诉人坐在一起。
“在我院,抗诉席的历史与民行抗诉案件再审出庭的历史一样‘悠久’,而从首次派员出席再审法庭至今已经过去12年了。12年探索,我们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法律依据、现实情况和对检察官出庭表现的影响。”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于雷告诉记者。
渊源:承接法庭原有布置
“根据卷宗材料,我院第一次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是1999年7月开庭审理的常民再初字第2号案件,那时我还在法院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对开庭前后的情况知之甚详。”据于雷回忆,接到江苏省检察院指派出庭的通知后,常州市检察院就与市法院共同协商出庭事宜,协商的结果就是单独为检察官设立坐席。“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角色定位,出庭的检察官不宜和当事人坐在一起,这一点双方都有共识。”
将抗诉席安排在哪个位置好呢?于雷说:“设抗诉席虽是‘立新’,但仍要依循某种‘成规’,因此当时就自然承接了法庭布置的‘传统’。”
所谓“成规”,即1993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详细规范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内各坐席的位置和安排。例如:“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的面积应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至60厘米”;“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依照上述规定,审判活动区的布局一如图I所示。
该通知还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法台前面正中处,同法台成90°角,紧靠法台,面向法台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见图II)。司法实践中,图II所示的布局并不常用,而是被作了变通处理,使书记员的座位处于法台正前方,与法台平行(见图III),常州市中级法院即是如此。
“在这样的布局‘传统’下,我们为抗诉席安排位置时,自然就想到了书记员座位中移后空出的法台右前方。将抗诉席设置在那里,并沿用45°角的规定,就此形成了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布局(见图IV)。”于雷说。
现实:基层院情况各异
然而,对于抗诉席的设置毕竟没有统一规范,现实安排往往受制于每一个法庭的具体情况。基于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的案件数量大大少于按一审、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数量这一客观情况,法院一般都不设专门的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只是在遇到此类案件时,才于开庭前将抗诉席的桌椅搬进法庭。在常州,各基层检察院派员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时,一般都能按市院派员出庭的惯例单设抗诉席,但其摆放位置和角度总需“因地制宜”而有所差别。有的法庭空间较小,旁听区必须保留又使审判活动区不能向前扩充,导致抗诉席非常局促。
“一位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官就曾向我反映,说‘每次出庭都感觉很憋屈’。这种憋屈并不是因为工作本身遇到了什么阻力,只是坐席的局促带来的心理感觉。”在这位检察官发来的照片上,记者看到,抗诉席被挤在法台、书记员席与原审原告席围成的小空间里,既不能保持与法台成45°角,实际上也处于审判员坐席与原被告坐席构成的半圆之外(见图V),且抗诉席桌椅较小,颜色、式样也与其他席位有别,显得很单薄。
在常州市中级法院的一间民事审判庭内,记者看到,由于审判活动区每一个席位的桌上都设置有显示屏,以便同步显示书记员的法庭笔录,繁琐的布线也为抗诉席的放置增添了难度。好在空间尚能满足,抗诉席的安排还不至于“憋屈”。“45°角并不是随意的规定,而是为保证与法台成这一角度的席位最大限度地被纳入审判活动区,而在0°与90°之间取的中间值。一些基层法院因客观条件限制做不到这一点,是很无奈也很遗憾的。”于雷说。
克制:存在却不过度存在
“一个席位表面上看来无关紧要,实则并不是小问题。”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赵鑫说,“毕竟法庭上的一切都具有符号学的象征意义。在抗诉席设置上,我市检察机关与法院达成的共识,避免了抗诉机关与当事一方的诉讼地位混同,体现了法律监督者的超脱性。我们都期待着抗诉席能正式得到法律的确认,使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布局,与民事诉讼机理和检察监督机理相适应。”
“但抗诉席的设立,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可以像在公诉席上那样充分参与法庭活动。”采访中,赵鑫多次对记者强调了这一点。根据“两高”会签的有关文件,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宣读抗诉书;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包括有利和不利于申诉人的证据予以出示,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在庭审结束或者休庭之后,向检察长报告,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据此,常州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再审出庭流程只为出庭工作规划了四项内容: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在法官的征询下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庭审后及时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四是制作庭审笔录。检察官既不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也不就案件审理的实体部分发表意见,只监督审判人员是否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了审理,是否给予了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机会等等。
“我也不赞同有些地方检察官出庭时宣读完抗诉书就走的做法,因为这样一来,法律监督职责就没有得到完整、充分的履行。但抗诉席上的检察官总体上应该是沉默、克制的,在尊重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前提下,检察官要做到的是既存在又不过度存在。”赵鑫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