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审时度势方能宽严适度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关注

李 彪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把握好宽严的尺度。我院的主要做法是:

对轻伤害案件正确执行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为体现诉讼程序对轻微犯罪的区别对待,在衡量行为是否构罪的同时更应关注是否确有逮捕必要,在强化保证人责任并加大对擅自脱保嫌疑人惩处力度的前提下尽可能适用取保候审等较轻的强制措施。2010年1月至今,我院先后对6件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收效甚好。

规范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我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时启动快速办理程序。同时,做到及时对口分流案件。我院侦监、公诉两个部门分别成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小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小组和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小组,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和对口分流,保证案件得到及时优化处理。2010年以来,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各类案件共计120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76%。

加大促成刑事和解的工作力度。首先在审查逮捕环节,对经审查认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和解条件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不逮捕决定;其次,在审查起诉环节,轻微刑事案件符合和解条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经济赔偿履行完毕,且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推行羁押复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我院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随时进行羁押复查,审查“有逮捕必要”条件是否已经改变,如发现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情节,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已表示愿意赔偿并有适当担保,那么,逮捕的必要性已经丧失,应当改变强制措施。2010年,我院通过羁押复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4人,今年1月至7月取保候审5人。

加强监督,防范滥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首先,完善检务监督机制,由纪检或督察部门负责对和解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当事人发现办案中有不公平、不公正之处,也可以直接反映。其次,加强汇报和备案制度。由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由基层检察院办理。因此,我院建立专门的备案表格,定期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再次,构筑外部监督体系,侦查机关对和解后不诉或撤案的,要求复议复核;接受相关部门对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议,举报其不法行为;将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外部监督。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