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派驻机构名称分析
正义网-检察日报
侯智 靳长伟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的名称分别有“检察联络室”、“检察室”、“检察工作室”、“检察工作站”、“检务室”、“检察工作点”、“社区矫正工作检务室”等,极不规范、统一,成为推进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的实证考察
1.从全国实践分析基层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
因有的基层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机构具有特定专门的职能,其机构名称一般反映其特定职能。如体现社区矫正职能的名称,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在太白街道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江西省上栗县检察院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室;又如体现对派出所侦查进行监督职能的名称,一般称刑事检察联络点,也有的称检察工作室。如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在真新派出所建立检察联络试点,云南省富宁县花甲乡检察工作室正式在乡派出所挂牌成立并负责对乡派出所进行监督;再如体现职务犯罪预防功能的机构名称,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在区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设立“长洲区人民检察院驻重点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室”。
除具有专门职能的机构以外,具有多项职能或全部职能的基层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也不尽相同。例如,安徽省郎溪县检察院在五个乡镇和经济开发区设立检察联络室;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检察院设置了骆驼山镇和红旗镇两个流动检察室;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检察院在全市27个社区、村屯设立了检察工作室;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建立了检察长联系镇村制度,昌平区检察院建立了驻村联络员制度;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在乡镇、社区设立326个检察工作点;海南省检察机关设立了26个派驻乡镇检察室。
2.从天津市实践分析基层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
截至2011年5月,天津市基层检察院已在街道社区和村镇建立基层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机构126个,为居民了解检察职能、咨询法律知识、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最直接、最便利的平台。笔者就天津市部分区县基层检察院设立的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进行了汇总与考察,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包括检察工作室、社区检察工作室、巡回检察工作室、检务工作室、检察工作站、关护教育未成年人工作室,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检务室。
二、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的理论探究
1.从语言学角度分析基层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
基层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机构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共同组成完备的基层司法工作体制,能够一起发挥基层司法机构整体效能,从语言学角度比较分析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及现有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的名称并结合各自职能无疑会给我们带来启发。
根据《辞海》的释义,“所”为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例如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具有法院的审判职能,履行法院审判职责,“派出法庭”主要是为百姓提供诉讼便利,减轻群众讼累而设,“室”为机关团体内部的工作单位,例如档案室,“站”为分支办事单位,例如保健站、防疫站、供应站,“点”为一定的处所,也指运销各式各样产品、供应和设备的零售店,例如据点。
由此,“法庭”具有特定的含义,而用“点”来称呼机关办事单位并不十分恰当,除此以外,“所”、“室”、“站”均可作为机关办事单位的称谓,细而言之,“所”更具独立性和完整性,“室”注重内部单位的从属属性,而“站”则强调分支关系。由于基层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机构与基层检察院之间存在较派出所、司法所更为紧密的联系,一般并无侦查职能,从属属性较为突出,因此采用“室”比较恰当。据此,“检察联络室”、“检察室”、“检察官联络室”、“检察工作室”、“社区检察工作室”、“检务工作室”成为机构名称的备选项。
2.从职能对比角度分析基层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等派出机构都具有十分独特而清晰的职能定位,能够直接服务于乡镇(街道)基层发展的大局,具有其上级机关无法取代的优势。而基层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机构因尚处于探索阶段,职能定位并不明确,而明确的职能是基层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机构的生命力之所在。
从目前来看,就职能定位而言,延续至今的原乡镇检察室和各地逐步设立的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大概有以下几种模式:(1)职务犯罪侦查型驻乡镇(街道)机构。这种类型在历史中存在,现在并不普遍。(2)服务型驻乡镇(街道)机构。服务型驻乡镇(街道)机构大多职能定位是接待当事人申诉、进行法律宣传、开展专项预防、维稳、息诉等,承担“服务、协调”的作用。(3)全能型驻乡镇(街道)机构。全能型驻乡镇(街道)机构类似一个小检察院,“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全能型驻乡镇(街道)机构的优势明显,一是容易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有利于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二是职能比较齐全,更容易融入基层,服务群众,贴近一线。因此,全能型驻乡镇(街道)机构是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的发展方向。从某种意义上讲,名称是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工作职能的定位将直接影响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的名称,全能型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是派出机构名称选择的优选项。由于“检察联络室”不是一个机构,只是一个办公场所,只起到联络作用,因此不宜成为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经过职能分析,“检察室”、“检察工作室”、“社区检察工作室”、“检务工作室”等可以作为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的名称。
3.剩余名称的对比分析与取舍。
首先,对于“社区检察工作室”中的“社区”二字有些不妥。从形式上看,基层不仅仅体现为社区,更多地体现为乡镇、街道,“社区”二字显然不能涵盖乡镇、街道的含义,将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确定为“社区检察工作室”,显然以偏概全,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全国名称的规范与统一。因此,“社区检察工作室”不宜成为机构名称。
其次,对于“检察工作室”、“检务工作室”中的“工作”二字有些不妥。“工作”二字加与不加并无实际意义和限定作用,有画蛇添足之嫌。同时,“工作室”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去掉“工作”二字可避作秀之嫌。因此,“检察工作室”、“检务工作室”不宜成为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的名称。
再次,对于“检察室”和“检务室”的取舍问题。赫谟根尼认为:“没有任何名称是自然给予任何事物的,所有的名称都是约定和使用者的习惯。”从对全国特别是天津市的实证考察来看,用“检察”二字明显多于“检务”二字,从遵从习惯的角度出发,应当采用“检察室”的名称。另外,检察的含义要比检务广泛得多,根据机构的职责也应该采用“检察”室。
最后,针对有些地方的机构名称中带有的“驻”或“派驻”的字样,笔者认为并无必要,其原因是“室”注重强调内部单位的从属属性,已经涵盖了“派驻”的含义,为避免语义重复拖沓,在采用“检察室”名称的前提下,不宜带有“驻”或“派驻”字样。
综上所述,基层检察机关驻乡镇(街道)机构名称为“检察室”,是经过上文抽丝剥茧逐步分析得出的科学结论。在具体的设计上,其名称可以统一为“×××人民检察院十地域名称十检察室”。例如,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驻新立街道机构名称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新立检察室。”
(作者分别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反贪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