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警方取证程序存在瑕疵
东方早报
按照规定,未成年人接受警方讯问时,需有法定监护人在场。但多名学生家长称,孩子被带走时,未被警方要求陪同前往。一些家长事后赶到拘押孩子的地方,也被要求回去等通知。
乐昌警方解释称,之所以这样,一是孩子们没有要求,二是有学校老师在场。“我们要问他们需不需要监护人到场,如果他出于面子不需要,怕回家挨打,我们照样可以开始记录,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陈文明说。
朱子恒称,警方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联系教育局和学校,就是让他们起到监督办案的作用。在实际侦办过程中,警方绝没有徇私枉法。但孩子们称,接受讯问时,老师并不在场,只是个别时候有老师坐在讯问室门口。
在当日的庭审中,曾有被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乐昌市五中及老师出具的证明材料,称公安机关对林小森等人进行问话时,老师曾到场。但因为被问话的学生较多,老师无法一直在场完整地听取每一次讯问,只是看过问话笔录后签名。
律师因此提出:因各未成年被告人被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在场,其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供述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证明力。
韶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在谈到此事时认为,“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为由认定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