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界定网络诈骗犯罪管辖权
正义网-检察日报
董树海
网络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具有诸多新特点,如犯罪主体专业化、犯罪工具智能化、犯罪行为隐蔽化、犯罪区域无界化等,这就给网络诈骗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界定带来了新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互联网的发展,消解了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地,网络犯罪一旦发生,犯罪地很难确定,为惩治犯罪带来一定难度。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网络诈骗犯罪就应由犯罪分子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但该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可能不局限于一处。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还是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对策:
一、确立“实际控制”和“先理为优”原则
界定管辖权最重要的是如何确定犯罪地。犯罪地有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之分,我国采用的是行为结果择一主义。但是,即使严格认定犯罪地,也有可能产生管辖权冲突。网络犯罪中存在多重管辖权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先逮捕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或首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按照通行的“实际控制”和“先理为优原则”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所谓“实际控制”与“先理为优”,是指对于双方或多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已经行使刑事管辖权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逮捕或者审判的情况下,赋予该方优先管辖权。这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在犯罪嫌疑人尚未被确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针对网络诈骗犯罪,可以由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管辖。由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查处理,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引入“共同诉讼”理念
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面广,被害人众多,并且单个被害人被骗金额较小,往往达不到立案标准,这就出现了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无法立案的情况。同时,即使司法机关进行了立案,也会出现办案成本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在网络诈骗案件的办理中引入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理念,通过“串并案”方式接受共同被害人的报案,按照被害人的共同损失确定涉案金额,从而解决立案问题。并且,立案后可以将案件集中办理,解决了办案成本的问题。这不仅能够保证案件的及时快速办理,也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确立“便利”原则
网络诈骗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不易确定,需要侦查人员到各当事人所在地固定证据,由于各地侦查机关并未就网络犯罪达成协作共识,立案的侦查机关就需要到各涉案地进行取证,经济成本高,证据固定难,成为此类犯罪必须面对的问题,也增加了司法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检法三部门应按照“便利”原则,进行沟通协商,尽快出台统一的司法协作标准。对于某地已立案的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遍布国内其他省份地区的,被害人所在地的侦查机关应配合取证,并尽快在法律时限内将相关证据及时移送立案地侦查机关。“便利”原则在解决侦查取证、被告人应诉、判决执行、诉讼成本的相应减少等方面将大有可为。(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