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2名毒贩头目贩毒近7千克 一审被判处死刑
庭审现场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9月10日电 9月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泽鸿、邢孔希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罗泽鸿、邢孔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黄雷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王任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自2009年5月起,被告人罗泽鸿与广西老板“三哥”(另案处理)合伙贩卖毒品。由“三哥”负责组织毒品货源,派被告人黄雷英将毒品带到海口市交给罗泽鸿和被告人邢孔希贩卖。罗泽鸿、邢孔希接到毒品后将毒品存放于海秀路某公寓房间,并对部分毒品进行加工。之后由罗泽鸿、邢孔希和被告人王明春等3人,将毒品分别贩卖给被告人王任煌和澄迈县的林道政、“阿五”、“阿武”以及三亚市的“长脚”等人(均另案处理)。王明春还负责帮罗泽鸿保管毒资。黄雷英将毒品交给罗泽鸿、邢孔希后,多次从海口市携带毒资返回广西交给“三哥”。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罗泽鸿、邢孔希、黄雷英、王任煌、吴金波、王明春、王川文、刘小红、秦娟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或运输毒品,均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中被告人罗泽鸿、邢孔希贩卖海洛因6777克,甲基苯丙胺40克,被告人黄雷英贩卖、运输海洛因7077克、甲基苯丙胺40克,被告人王任煌贩卖海洛因689.5克,被告人吴金波运输海洛因1358克,被告人王明春贩卖海洛因893克,被告人王川文贩卖海洛因14.6402克,被告人刘小红贩卖海洛因9.5402克,被告人秦娟贩卖海洛因5.5克。被告人罗泽鸿、邢孔希、王明春、王任煌、王川文、刘小红、秦娟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雷英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吴金波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泽鸿为毒品再犯,邢孔希为累犯,对其二人不予从宽处罚,均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黄雷英不是毒品的所有者,没有获取贩卖毒品所得利润,被告人王任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均较好,可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被告人吴金波系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被告人王明春在与罗泽鸿、邢孔希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吴金波可从轻处罚,对王明春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红、秦娟分别在与被告人王川文、王任煌的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泽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邢孔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黄雷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任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金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明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七、被告人王川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刘小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秦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罗泽鸿、邢孔希、王明春、王任煌表示对判决有意见,要上诉,吴金波、刘小红则考虑是否上诉,其他被告均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