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0月1日施行
法制网-法制日报
● 由地方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督察长
● 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
● 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纳入警务督察范围
本报北京9月8日讯 记者李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2011年8月24日由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强化了公安机关督察长的配置,要求地方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督察长,从体制上保障督察职权的充分发挥。条例共18条,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三方面完善了公安机关督察管理体制:一、按现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新条例将之改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二、明确了公安督察机构的执法勤务性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三、明确将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督察统一纳入公安警务督察的工作范围。
就处理人民群众投诉事项,条例进一步完善督察工作程序,规定:对于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督察机构必须及时出警,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人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督察机构不再重复受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抓紧落实督察长任职规定,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督察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总队、支队、大队的机构设置要求,分别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独立的督察机构,配齐配强督察人员,全面加强督察队伍自身建设。
据悉,公安部拟在近期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修订,以符合新修督察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