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违纪可停职60天
广州日报
新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发布 发现违法违纪当场处置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消息 国务院日前发布第60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条例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措施,当场处置。
明确督察执法范围
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包括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
明确规定督查权限
条例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条例还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条例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