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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子女可拒绝出庭作证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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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拘留

草案 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解读 “应规定证人不出庭证言无效”

陈卫东:“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

司法机关不愿证人出庭

讨论稿中曾经规定了证人无正当理由逃避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其曾经提供的证人证言应当排除。现在只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删除了,我认为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他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从根本上保证证人能够出庭的重要措施。

在目前现实生活中,证人不出庭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愿意让证人出庭是个很重要的原因。

证人出庭一定会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复杂,在法庭上只宣读证人证言会很容易通过,如果规定了证人拒不出庭证言无效,无论是控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不出庭证据就不能用,倒逼证人必须出庭。

应有规定保护证人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规定,没有规定专门的保护机关,表面看谁都有义务保护证人,实际上谁都不保护,互相推诿。另外,也没有明确保护的手段,现在立法明确了保护制度,规定了保护机关、保护手段和方式,会对证人保护有很大改进。

如果下一步就证人保护出台司法解释或者专门的证人保护条例,就更细化了。

背景: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刑诉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因为证人不出庭,相当多的言词证据效力被打了折扣。

之前没有不出庭的法律责任,即使控方或辩方申请证人出庭,但证人不出庭作证,法院也“无能为力”。

10 部分公诉案件可和解

草案 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解读 “当事人和解只能从轻处罚”

陈光中:附条件不起诉,现在只在未成年人犯罪里面规定。有的轻罪也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因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不再经过法院审判,影响到审判权,法院方面不太赞同,因此规定得相当窄。

但当事人和解,现在减刑不可行,从轻应该是可以的。减刑太明显、太离谱,还要经过最高院批准。我认为和解是一种实现少杀、慎杀的渠道。

陈卫东:应该慎重看待这个条款,公诉案件的主体是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而和解的主体又是被害人和加害人,所以这样和解的主体和公诉案件的诉讼主体发生了冲突,检察机关是一种什么样的角色?而且,公诉案件是国家权力重要的表现形式,当事人双方通过“私了”的方式,用私权取代了国家的公权,取代了国家刑罚权,这合适不合适?

还有可能出现花钱买刑的现象,有钱的人和解后会从轻处罚,可对于没钱的人呢?

背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能不能和解一直有争议。可以和解会引发花钱买刑的质疑,不可以和解,会导致被害人不易得到赔偿,而一些被告人悔罪的轻罪,被害人即使谅解被告人,被告人也会被判刑。

9 律师侦查阶段可做辩护人

草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解读 “草案基本解决律师会见难”

陈光中: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会见时不受监听等类似问题,实际上就是实务部门不买账,律师法与律师行使权利有关的一些条文,基本上成为一纸空文,必须有更权威的法律将这个问题妥善地解决。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基本上已经把这个问题解决了。

陈卫东:律师辩护这块基本上做到了和律师法的有效衔接,肯定了律师法的关于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在这个基础上又有进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

但律师在场是避免刑讯逼供最直接的方式,因为我们不可想象侦查人员会当着辩护律师的面去刑讯逼供,但是由于律师在场成本很大,这会使得侦查机关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要协调律师。

另外,规定律师在场,律师本身能不能做得到也是个问题,现在律师业务很繁忙,他们是不是有足够的时间在场,所以这次没有贸然规定,而是用其他措施去替代。将来随着发展、条件的改善,还是应该把这个规定纳进去。

虽然这次刑诉法修改没有纳入律师在场规定,现有的规定也可以做到最大程度地避免刑讯逼供。

背景:现行刑诉法和律师法有冲突。现行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而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法修改针对律师会见难等“三难”问题,规定了律师的权利,但律师法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没得到有效落实。不少律师反映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常会被对方以刑诉法无规定阻止。

11 暴力精神病人 法院强制治疗

草案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解读 “公安强制治疗不符国际规则”

陈卫东:精神病人问题涉及特殊的诉讼主体,就是那些精神有障碍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他们如何处置的问题。

对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现在和过去我们都是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放任不管,他既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了,就不追究了,把他放在社会上,所以精神病人的肇事肇祸非常突出,杀人、伤害多人,毁坏财产,闹得四邻不安、鸡犬不宁。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由公安机关把他们送精神病院强制医疗,这种做法无疑于剥夺人身自由,和刑罚是一样的。

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手段实施强制医疗,实际上不符合国际上公认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是司法权这样一种规则。所以这次刑诉法规定了该程序,实际上就解决了这两方面的问题。使这样的一些人,通过司法审判的程序,由检察院申请,由法院裁定对他实施强制医疗。

背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后不负刑事责任,被害人一般也难以得到赔偿。此类案件,经常是被害人白遭到损害。曾有被害人家属对精神病人家属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胜诉后也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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