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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言“媒体审判”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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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

本案改判,被一些人认为是媒体干预司法的结果。其实,从云南高院决定再审起,这起案件已经被戴上“媒体审判”的帽子。

它是“媒体审判”吗?我们不妨从十几年来围绕张金柱案的种种争论来探究。

张金柱案案发于1997年8月24日,时任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的他驾车撞到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苏东海则被逃逸的汽车拖着狂驰数百米远。案发后,《大河报》、《南方周末》、央视《焦点访谈》等媒体先后报道,张金柱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在被处死前,张金柱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

这些年,围绕张金柱案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有人认为,张金柱罪有应得,这起案件是新闻媒体深入介入社会生活的开始,对于推动案件公正审判起到重要作用。在他们看来,如果不是媒体介入,以张金柱的身份,有可能花点钱就把事情摆平了,死者或许永远得不到公正。而另外一些人则将其视为“媒体审判”的典型。2002年,一家出版社出版了《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恶性交通肇事案真相调查》一书,被认为是为张金柱翻案之作,作者在肯定了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之后质疑:倘若新闻本身出了问题怎么办?

“新闻本身出了问题怎么办”?人们对“媒体审判”的担心,正在于此。媒体具有很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报道会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伤害司法公正。

然而,既然“张金柱到底该不该死”无定论,他的死到底是不是“媒体审判”就不会有定论。或许,这会是一桩永远的“悬案”。李昌奎案也一样。如果不是舆论质疑,再审几乎没有可能。就这一事件而言,媒体影响到司法,这是事实。但是,除非在法律上对“李昌奎可以不死”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否则,既然无法确认这种影响是不当的,“媒体审判”也就无从谈起。

和一些人担心“媒体审判”不同,从有关人士多次表态看,我更担心的是另一种危险:以防止“媒体审判”为由漠视民意,拒绝民众监督。司法独立当然重要,但司法独立决不是不要监督,一旦“司法独立”被误解为司法者刚愎自用,司法专横就是必然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媒体审判”固然需要警惕,但“媒体审判”的帽子也一定要慎戴,否则,很容易伤害到正常的舆论监督。

在推动李昌奎案改判过程中,媒体居功至伟。而媒体能否得到公正评价,将影响甚至决定今后它们在类似公共事件中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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