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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灭亲”符合人性化法律理念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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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德凯

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向记者透露,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虽然此条仍有父母、子女、配偶的限制,但若获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理念将被颠覆,意义不可谓不重大。而这一条款的写入,使得“立场”不再成为羁绊犯罪者亲人的枷锁,无疑体现了人性的光辉。而且,这一做法与中华传统伦理文化观念和法律理念契合,有利于法律得到人们的心理认同。

“大义灭亲”事实上是一种比较狭隘自私的观念。只看到“大义灭亲”对社会的现实意义,而没有看到其后的影响。推崇“大义灭亲”,其实是有违人之自然属性的。古人讲究“亲亲相隐”,并不仅仅是孝仪天下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古代的法律制定者深刻地认识到了人性之弱,认识到了“亲亲相隐”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从而使这一原则成为两千年来的重要法律原则。“大义灭亲”,表面看来对社会是一种现实的好处,但从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来说,是弊大于利的。亲人之间的信任,是社会稳定和谐与信任的基石。某案例中,一个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哥哥将弟弟骗出,埋伏的警察将弟弟抓获。当自己至亲的哥哥将自己送入监狱,当弟弟为了自己误入歧途而被自己因法律上的要求告发,这种阴影,将深深伤害社会信任的基石。

从传统看,我国从西汉起的历代法律,其实都对亲人之间的犯罪相隐持宽容态度,部分时期甚至对亲人之间的告发持反对态度,亲人间的告发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古时法律人的高明之处,就在于让人们能够不受这种煎熬,维系亲缘基础。“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唐律疏议·名例》)。这一规定,基本免除了“同居”者的作证义务。

在立法中把社会传统伦理文化充分考虑进去,不再将作证义务强加于近亲属之身,这样的立法理念,符合中国当下实际,也是尊重人性弱点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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