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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还是"保护弱势"? 女人为何不满婚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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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称婚解(三)),其中关于婚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尤其引起很多女性的不满,认为“新婚姻法,寒了女人的心”。还有网友表示:“男人的离婚成本也太低了吧。虽然他婚前出了首付买房,但婚后我辛辛苦苦地跟着一起还贷,他出轨了,要离婚,房子还是归他,而我只能获得一点点补偿,怎么够养孩子啊!”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复旦大学社会文化人类学中心副主任沈奕斐在接受女性周刊采访时表示,这些女性的不满在于,婚解(三)确实考虑到了表面的公平合理,如“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一方婚前出首付买房,离婚后房产归房产证上的首付方”,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既忽视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复杂情况,如“男方出首付,女方出装修/家电”;也忽视了现实的社会分工,如“即使离婚时平分家产,但女方为家庭和男方事业所做出的贡献,又该如何补偿”?

婚解(三)被指“重男轻女”

备受争议的婚解(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然有人乐观地认为,此举可以打破以往女方“无房不嫁”的做法,促使双方共同买房,中国特色的“丈母娘推高房价”现象也可以得到缓解。但在现实生活中,男方出首付购房、女方出装修或家电费用、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较为普遍。沈奕斐分析说,婚解(三)没有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比如说男方负责出房子首付,女方负责家电和装修,如果他们几年之后离婚,房子肯定是升值的,但家电和装修都是直线贬值。到时候按照‘谁贡献谁获益’的原则,女方得到一堆旧家电,又有什么用?”

此前有些女性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之后才肯领结婚证的做法,遭到不少指责,但婚解(三)一出,先添名字后领证的做法,立刻获得大多数女性的响应,认为这是“合法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嫁个有房的老公不表明你就有房子了,有你的名字才是真的,切记结婚时要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还有网友支招说,如果男方已经首付买了房子,但不同意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名字,女方可以将装修和购买家电的钱,通过公证的方式,“换购”男方首付款中的部分份额,这样以后离婚时即使不能获得房产,也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比直接出装修费用但付诸流水要划算得多。

有意思的是,很多男性网友对这一解释也并不领情,认为以前只要有房子就可以结婚了,现在还要应对女方随着婚解(三)出台而提出的各种附加要求,如“一定要有房无贷”、“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名字”等等,感觉比以前更加添堵。

司法应考虑社会分工的现实

沈奕斐告诉记者,包括婚解(三)在内,每一次《婚姻法》最新解释的出台,之所以引起如此热烈的争论,尤其是引起女性的不满,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两性分工这个现实问题。“男主外女主内依然是最主要的婚姻分工模式。一男一女结婚,特别是有了小孩之后,大多数女性都选择暂缓自己的事业发展,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家庭、丈夫和孩子身上,也让丈夫得以更好地发展个人事业。五年之后,丈夫提出离婚,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妻子确实可以获得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一半,但这其实是不够的。因为丈夫在这段婚姻中获得的个人增值,不仅体现在这五年的收入上,还体现在他未来的收入上。而妻子为家庭做出的牺牲,不仅影响她在这五年内的事业发展,还直接影响她离婚后的事业发展。对于这一部分,妻子目前还没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现实:中年夫妻离婚之后,丈夫即使给了妻子大部分财产,但他以后还赚得动,甚至迎来个人事业和生活的第二春;但妻子的发展却并不乐观。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女性认为自己更应该受到保护、获得更多‘安全感’的原因。我们不能因此就说这些女性贪图享受,或者一心要丈夫的钱,因为她们确实为家庭牺牲很多,应该获得补偿。”

沈奕斐介绍说,在美国的很多离婚案件中,之所以最后把房子判给女方,不是因为她们对房产的出资比例更大,而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和妇女的正常生活。事实上,由经济条件更好的一方赡养缺乏经济能力的另一方,是判决离婚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我们还可以参考影星迈克·道格拉斯与凯瑟琳·泽塔·琼斯的例子,他们在婚前协议中规定,如果琼斯发现道格拉斯出轨,他就要付出340万英镑的代价;而只要琼斯戴上结婚戒指,就可以获得道格拉斯所有资产的十分之一;如果他们之后离婚,女方将根据结婚的年数,每年获得100万英镑的赡养费。因为一个普遍的观点是,结婚时间越长,女方做出的牺牲就越多,就应该获得越多的补偿。”

女性要谨慎“为家庭牺牲”

沈奕斐认为,婚解(三)对婚房“一刀切”的做法,实际上是将人们在离婚时可能会对房产分配的争议,提前到了结婚之前。“从表面看上,它似乎对男性更有利,但从实际操作上,它首先是提高了男性的结婚成本。为了预防离婚时无法申请房产的所有权,女方在婚前就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否则干脆就别结婚了。”

在现行的婚姻法条件下,同样是为了预防离婚时陷入窘境,在进入婚姻之后,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女方也必须致力于自我发展,在她们身上,传统女性的“牺牲”精神可能会越来越少。“对传统女性来说,她确实是牺牲了个人事业,但她的生活是有保障的,她可以分享丈夫的事业所得;但对现在的女性来说,她会有一个紧迫感,意识到不能为对方做出过多的牺牲,因为这个牺牲到头来可能是损己利人的。问题是,在现实的婚姻中,如果没有互相的妥协和牺牲,这个婚姻是很难长久稳定的。尤其是有了孩子之后,对女性而言就面临一个两难的选择:牺牲吧,对不起自己;不牺牲吧,对不起孩子。解决途径只有两个,一个是要求男性承担一半的家庭事务,另一个就是从法律上肯定和保障女性为家庭做出的贡献,在离婚时予以充分的补偿。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甚至规定,离婚后男方收入的一部分也必须归原配偶所有。这些都是希望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稳定,协调夫妻关系。”

当然,为了避免日后矛盾,签订婚前协议是很多社会学者的推荐做法。“你可以在婚前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财产分配,甚至标出对方的出轨成本,用理性的方式确保婚姻这趟列车的正常运行。”

法律人士称:婚解(三)已有进步

针对网友认为婚解(三)“重男轻女”的做法,很多法律界人士却持不同主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文淳光告诉记者,很多人只看到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忽略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淳光解释说,婚前一方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那么在离婚时,房产归首付方所有,但之前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对另一方赔偿的具体数额。“之前在实际操作中,另一方只能获得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而没有权利分享房产的增值部分。婚解(三)明确提出另一方有权要求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这肯定是一种进步。就目前来看,男方出首付购房、女性婚后参与还贷的情况较多,所以这其实是保护了女性的权益。”

对于婚解(三)是否存在“偏袒”男性或者女性的嫌疑,文淳光认为,法律的第一前提就是公平,并不存在对任何一方的偏袒。尤其是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少80后、90后的女孩在父母的支持下,在婚前就购买了房产,婚后需要与男方共同房贷,那么离婚时,她们照样也可以获得房产。至于男方出首付、女方出装修的情况,在离婚时,装修本身就作为为房价评估的一部分,双方也可以协商对女方这部分出资做出补偿。

此外,针对现行婚姻法没有把女方对家庭的多元奉献考虑在内的质疑,文淳光认为,这已经不完全是婚姻法的问题,而是一个整体社会分工的问题了。“女性相对而言还是处于弱势,她们要经历怀孕、生育、育儿这个过程,这肯定会影响到她们在工作岗位上的表现和个人收入。婚姻法中有一条,要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法官在分配财产的时候会适当考虑这一点。比如这个家庭的共同财产是十万块钱,在分配时,不是一人一半,有可能是女方拿六万,男方拿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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