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偷150元 他可能要被判3年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中年男子入屋盗窃,虽偷得财物仅价值150元,却面临着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越秀区法院审理的首宗小金额入户盗窃案。
今年6月3日18时许,40岁的湖南籍男子陈某忠,偷偷潜入越秀区环市中路268号陶瓷大厦之三的一户住宅内,盗窃得挎包1个,内有皮包1个及银行卡2张,经鉴定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50元。陈某忠得手后准备逃离时,被住户王某某发现并追至楼梯口,最终人赃并获。经查,2010年2月9日,陈某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0年6月23日因身患多种疾病保外就医。
昨日下午,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陈某忠没有聘请律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供认不讳。他交代称,自己是买药经过时见这家人没锁门,“一时贪念就进去拿了包”。陈某忠还向法官交上一张手写的信纸表示后悔,请求轻判。
越秀区检察院指控认为,陈某忠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陈某忠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昨日庭审持续25分钟左右结束,将择日进行宣判。
■以案说法
刑法修正后“小偷小摸”也会坐牢
广东至信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亚民解释,按照原来的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以“盗窃数额多少”作为定罪依据,各地起刑点都不一样,广州的定罪标准为1000元,若依据这一“旧法”,盗窃150元并不构成犯罪,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不过,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盗窃罪由单一的“数额”标准变成了多样的“行为”标准。该案中,陈某忠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不论盗窃数额多少,都已构成了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偷150元也要坐牢,是否刑罚过重?”对这一疑问,董亚民表示其实新法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并没有提高,而是对犯罪行为的“形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入户盗窃极易诱发抢劫、杀人等恶性犯罪,因此作出修改后,有利于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充分地保护人身、财产和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采写:南都记者 龙玉琴 通讯员 越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