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儿买房 儿媳没份
华商报
新闻背景
原规定:婚后8年房产共有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新的司法解释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
在此之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司解”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
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次是第三次。
婚姻案件逐年上升
来自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多件,2009年为134.1万多件,2010年为137.4万多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5万件左右,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万多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万多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5万件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热点1 父母为儿女买的房 为一方财产
▲规定
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热点2 拒不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规定
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析:
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热点3 个人财产孳息不是共同财产
▲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解析:
目前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规定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所以最后规定孳息归个人所有。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热点4 四种情况之外 申请婚姻无效可行政诉讼
▲规定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但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热点5 婚前贷款买的房 归登记方所有
▲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析:
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解释(三)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热点6 协议离婚未成则财产分割不生效
▲规定
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解析: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据新华社等
热点之外
同居约定补偿条款被取消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删去了其公开征求意见时关于“同居”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同居情况复杂,“用简单的条文难以解决,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论证,没有规定,不等于在审判实践中不正视这个问题。”“在以后的案件审判时,如果有成功的案件,我们会通过案件指导制度来指导。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成熟的经验时,我们会出台相应规定。”杜万华说。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共19条,于8月13日起施行。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解释(三)的起草工作。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