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老板窃气被判缓刑罚金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王夏迎
8月3日下午,上海市长宁法院对娄山浴室经营者盗窃使用天然气案公开宣判,判决经营者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施安装的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六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私接燃气管道
陈某是浙江人,几年前,他来到上海,租用娄山浴室场所进行个人经营。作为浴室私营业主,陈某一直都用柴油作为锅炉燃料,每月要花去两三千元油费,成本较高,因此,陈某一直思考着“开源节流”的方式。
2009年12月份,陈某听朋友说,他认识几个燃气公司的人,可以帮助陈某私接燃气设备,这样就可以“畅所欲用”了,还可以省去燃气申请的手续费数万元。陈某立刻请朋友与所谓“燃气公司的人”张某联系,两人约到一起商谈“业务”。
其实,张某并非燃气公司员工,只不过曾经在燃气公司做过一小段时间临时工,因而熟悉了管道安装技术。张某到娄山浴室查看了一下,发现浴室地下有燃气管道,具备盗窃的条件。两人商量好,由张某包工包料完成私装,陈某支付3.6万元。
之后,张某用带来的工具把地面挖开,在露出的燃气管道上安装接口,然后架设延伸管道,顺着浴室建筑外墙一直接到三楼平台。在平台上,张某还安装了一个燃气表,实际上那是空转不走读数的失效表,安装目的只是为了掩人耳目。
安装后,陈某开始了盗窃行为,直至有市民匿名举报,才使其犯罪行为浮出水面。今年2月14日,上海市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查获陈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月24日,陈某迫于压力,在妻子的陪同下投案自首。经鉴定,自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14日期间,陈某盗用天然气合计价值人民币5.4万余元。案发后,陈某的家属为他退缴了全部赃款。
不构成单位犯罪
长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和张某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陈某是主犯,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为两名被告人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都退还了违法所得,陈某还有自首情节,所以对陈某从轻处罚,对张某减轻处罚。
法官指出,陈某租借娄山浴室进行经营活动,其盗窃行为也属个人行为,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