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法律为港籍受虐女孩撑腰
法制网-法制日报
近日,居住于广州的香港籍7岁女孩的受虐事件,引发了内地及香港的广泛关注。据了解,受虐女孩生母已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申请,希望夺回女儿的监护权。本案发生于广州,而受虐女孩又是香港籍居民,两地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选择较为复杂,但两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则是一致的
李海涛
日前,居住于广州碧桂园小区的香港籍7岁女孩邢羽童(下简称小羽)的受虐事件,引起内地及香港媒体、公众及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其中,对施虐者的惩处、保障女孩健康成长以及对内地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媒体及民众关注的焦点。
施虐者丧心病狂或逃过刑事处分
几年前,香港曾经有过一个相似的虐童案件,在编号为ESCC679/2004的案件中,受虐者也是一名7岁女童,因长期受到父母的虐待而营养不良,体重只有14.9公斤。法院最终对夫妇二人重判入狱20个月。
因此,如果小羽案发生在香港,施虐者恐怕难逃入狱的命运。然而,本案受害人虽为香港籍居民,但案件行为发生地为广州,香港法院难以对本案进行司法管辖。因历史原因,香港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在司法管辖权方面强调属地管辖原则,而内地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小羽案发生于广州,所以本案只能由内地法院进行管辖。
据媒体报道,施虐者对小羽采取了禁锢自由、冻饿、打骂、禁止入学等行为。毫无疑问,这些行为构成虐待。从另一角度看,小羽的父亲和继母负有抚养义务,但疏于照顾孩子并经常不给孩子饭吃,不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又构成了遗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检方提起公诉。就小羽的受虐情形看,只能对施虐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款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小羽作为未成年人,自然不能亲自告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也就是说,现在能提起诉讼的只有小羽的生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从媒体报道看,其生母将小羽带回香港后表示希望能平静生活,似乎不想再继续纠缠,虐待小羽的生父、继母因此很有可能逃过刑事制裁。
除了小羽生母直接提起虐待罪自诉外,还有一种途径,即以遗弃罪为由追究施虐者的刑事责任。与虐待罪不同,遗弃罪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小羽父亲与继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小羽父亲与继母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见仁见智。有媒体引用相关人士观点,认为其行为尚不构成遗弃罪,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只有小羽死亡或重伤时,才算情节恶劣吗?7岁孩子受虐待到只有14.6公斤,只有正常3岁儿童的体重,这难道还称不上令人发指吗?据媒体报道,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日前已正式受理由广州碧桂园关爱儿童中心提交的小羽生父、继母涉嫌虐童犯罪的举报。
受虐女孩监护抚养问题解决之道
解决小羽的监护与抚养问题,彻底摆脱施虐者的魔爪,是大家更为关注的问题。根据媒体报道,小羽生母表示希望争取到小羽的监护权与抚养权(香港称为管养)。那么,小羽生母应如何争取呢?
香港实行单一的诉讼离婚制度,不存在男女双方不经诉讼程序协议离婚的安排。小羽的父母4年前婚姻破裂,由香港区域法院判决离婚,大女儿小羽判给父亲,小女儿跟着母亲居住在香港。
根据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的规定,如果法庭已经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安排的,离婚后遇有情况改变,一方可以再向法庭申请更改以前所作出的任何裁决。对未成年人的管养与教育,法庭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宜的命令。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原讼法庭有罢免或更换监护人的权力,即原讼法庭如果认为罢免监护人可促进未成年人福利的,可酌情将该人罢免,并可以委任另一监护人代替被罢免的监护人。在不涉及罢免监护人的情况下,法院在考量未成年人福利及父母双方的行为和意愿后,可就未成年人的管养发出命令。
关于更改监护与抚养关系的诉讼,尽管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出于尊重原审法院判决,有利于未来判决的执行以及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尤其是考虑到小羽已经与生母居住在香港的事实,由小羽生母向香港原审法院提起变更之诉,由香港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而据了解,小羽生母也已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申请,希望夺回小羽的监护权。
处理虐童案件香港经验可资借鉴
针对受虐儿童,尽管民法通则、我国的司法解释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香港相对来讲,有一套比较完整的保护机制。(请参见下列表格)
(作者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