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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侵犯知情选择权赔偿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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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邓新建

9次产检,其中4次B超,却没有诊断出婴儿畸形。2010年4月,刚刚升格人父、人母的容辉奇、曾秀静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们爱情见证的结晶小志一出生就左足缺如(缺如,医学术语,指缺失正常人身体应有的部分)。小志母亲因为无法接受,当场晕倒。

据曾秀静介绍,她是30岁才怀上孩子,属于高龄产妇,所以格外小心。怀孕期间,她先后9次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其中4次是B超检查,医生都没有告知孩子可能畸形。曾秀静称,在2010年1月、2月,胎儿分别25周、31周的2次产检B超报告中,先后显示“远端显示欠理想”和“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但医生一直没有对B超结果进行客观评估分析,也没有告知患者进行进一步的产前诊断,没有书面告知任何风险。

直至曾秀静去年4月12日临产前,医院对其进行B超检查时才发现“单侧下肢小腿发育不良,足底部缺失”。此时,医院才将情况告知曾秀静夫妇,让夫妇俩顿时慌了神。因为产妇临盆在即,曾秀静夫妇选择生产。经鉴定,该男婴因左下肢先天性部分缺失被评定为六级伤残。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医院的技术实力足以产前诊断出胎儿存在“脚缺如”的缺陷,因此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没有按照相关程序作检查而损害原告的知情权从而剥夺原告的选择权。容辉奇、曾秀静携带小志一起将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推上被告席,索赔近56万余元。

经三次公开庭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核定三原告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假体安装费合计44万余元,医院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8万余元,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合计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李淑梅向记者详细说明了判决理由:“关于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医院应当尊重孕妇的知情选择权,即便存在医疗局限和风险,也应当如实向孕妇分析医疗风险,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医院存在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肢体远端缺如的情况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曾秀静夫妇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而孩子小志的左足缺如是自身发育异常所致,并非医院的过错直接造成。因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鉴定意见的建议责任度,酌定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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