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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办理首套房契税优惠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无房证明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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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非中山户籍购房者

本报讯 (记者齐华伟)从今天开始,省内非中山户籍的购房人如果要享受首套房契税减半的优惠,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开具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对个人购买首套房享受契税优惠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整,这意味着如果在省内中山市外已有住房的购房者将不能享受契税减半的优惠。

《公告》还显示,中山户籍及户口在省外的购房者仍按原程序直接到国土局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现场:国土局办证大厅昨日爆棚

昨日,前不久在坦洲购房的陆先生突然接到开发商通知,建议他最好当天就去国土局办理享受首套房契税优惠的住房证明。“开发商说从7月1日开始,像我这样户口不在中山的购房者,如果要享受契税优惠,就还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情况证明。”陆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户口在珠海,如果按照这个要求,他还需要再跑回珠海办理手续,比之前要求的麻烦很多。

昨日下午,记者赶到国土局办证大厅看到,大厅内挤满了人,很多都是前来办理住房证明手续的购房者。“本来看到通知说,开发商可以代办住房证明,我就没有太操心这些,留给开发商去做了,没想到现在更麻烦了。”陆先生手里拿着的排队号签上显示,他前面已有100多位购房者在排队。

现场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平时办理住房证明最多只有三四百人,而昨天一天估计已经接待了上千人。

该工作人员表示,也是刚刚接到中山市地税局的通知要求按照新的程序操作,她表示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的只是省内非中山户口的购房者,而省外和中山本地户口的仍然按照原来的方式办理。

新规:

省内中山市外有房

不能享受契税优惠

昨日记者在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看到,该局城区分局于6月28日发布了《关于明确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开具问题的公告》,《公告》显示,对在中山市购买住房的个人,如需申请适用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税率的,根据户口所在地不同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也有差异。

其中,户口所在地在中山市内或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外的纳税人,可以家庭为单位,凭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等资料直接到中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而省内非中山户口的纳税人,应以家庭为单位,先到户口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再凭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等资料到中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如因户口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凭证的,纳税人应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的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的书面证明。

《公告》还明确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其在中山市购买的住房应界定为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一律适用3%的税率征收契税,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回应:

国家早已有要求

中山只是正式执行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定,从去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执行新的契税征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按总房价的1.5%征收。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由于各地房管系统并未联网,此前,根据中山市的规定,无论购房者户口在哪里,只要由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山是否还有其他住房即可,若证明在中山是唯一住房证明,即可享受契税优惠。

而根据新规,省内非中山户籍的购房者如果在户籍所在地还有住房,就不能再享受这项优惠,对于近百万元一套的房产,增加1.5%的契税就意味着要多交10000多元。

对此,中山市地税局负责接待纳税人咨询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公告》内容并不是新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首套房享受契税优惠的本来就是指购房者真正的首套房,而非是在中山的首套房,只是中山现在才开始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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